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质监局)、开发园区质监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协会学会,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质人发〔2017〕74号),为做好我市2017年度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推荐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工作,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年度考核合格(称职)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二、申报方式及程序
申报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采取网上申报同时提交纸质材料的方式。具体要求详见附件4.5。
主要程序:
(一)个人填表申报;
(二)主管部门审核。其中各区(市)县属单位申报对象申报材料报当地人力社保局审核,市属单位申报对象申报材料报市质监局审核;
(三)中评委审核推荐。经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中评委对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并报宁波市人力社保局。
三、材料审核及时间要求
个人所在单位对申报对象的所有纸质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送相应主管部门和当地人社部门进行审核盖章,宁波市质监局于2017年8月31日前进行纸质材料现场确认,逾期不予受理。
四、几点说明
(一)关于评审工作的变化
1、特种设备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按照《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浙人社发〔2017〕62号),从2017年度起,特种设备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具体工作由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协会承接,省人社厅和省质监局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评审条件。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再作为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的必备条件,但是纳入评审量化考核指标。
3、事业单位评聘结合。从2017年度起,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所在单位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推荐工作,提交《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见附件3)。
(二)其他有关事项
1、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和公需课程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的必备条件,学时要求按《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执行,各专业技术人员要将参加继续教育的登记考核结果填写在《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中的相应栏目,供相关单位以及评委会审核,学时计算具体办法详见附件11。
2、材料申报。申报质量技术监督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采用网上申报评审,同时报送纸质材料。相关程序和要求具体见附件4、5。
3、学历认证。取得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对象,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4、企业人员申报。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防止申报中“挂靠”行为,企业申报对象须提供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近三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5、申报纪律。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的申报对象,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含)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6、联系方式。市质监局组织人事处:刘发荣、龚珍喜,联系电话:0574-87834367、0574-89181238,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王隘路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