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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定》解读
  • 来源:宁波市市场监管局
  • 时间:2018-06-22 15: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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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6月14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宁波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新规定》将于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原《宁波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标准及相关程序》(甬食药监流〔2013〕160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为什么要对原有标准进行修订?《新规定》有何亮点?对整个行业的影响如何?我们一起来盘点一下。

    一、修订的主要原因

    (一)2013年制定的原《宁波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标准及相关程序》已相当程度上不符合现有要求,比如原文件中规定的收费要求早已停止,原文件中规定的办理程序和需提交的资料要求已与现有规定不一致等。

    (二)2013年以来,一方面,原国家总局、省局及其他部门出台了很多新规定与我市原有规定不一致后,我市尚未作出调整,比如尚未落实GSP规定包括连锁门店在内的所有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国家人社部取消核发药品营业员等职业资格、省局取消原有计算机人员资质规定要求等。

    (三)另一方面,国家和省里及原国家总局、省局的相关政策措施,带来的新变化,需要进行有效对接补充到我市的规定中去,推动企业发展,比如“最多跑一次”改革中明确的鼓励药品批零一体化、多仓协同政策的落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审方规定等有关新规定。

    二、《新规定》的主要亮点

    亮点一:《新规定》将自动售药机以许可形式纳入规范管理。宁波不是全国第一个推行自动售药机的城市,但宁波是第一个而且是当前唯一一个以许可形式将自动售药机纳入药品经营许可管理的城市,不仅如此,而且是全国第一个推进以“互联网+药品流通+医保移动支付”进行24小时自动售药机销售医保非处方药试点的城市。

    亮点二: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恢复“绿十字”标志,凸显药品零售行业服务民生的特性,让人民群众有更清晰的辨识度。由于多种原因,我市原曾经悬挂的“绿十字”标志未能得到长期坚持,在现实中的宁波街头已经基本消失无影。《新规定》以国家标准为切入点,将“绿十字”标志作为药店必备条件列入规定要求,明确在营业场所外醒目位置悬挂“绿十字”标志,营业时间内保持标志发光清晰可见。

    亮点三:明确和强化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允许药品批发企业按照批零一体化经营方式作为连锁企业总部组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施“多仓协同”,在本市范围内多地同时设置药品储存仓库;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确认后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连锁门店设置的自动售药机上采用视频连线等方式提供非处方药用药指导服务;允许符合规定要求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直营连锁门店设置离店自动售药机等等。

    亮点四:加强对核心药学专业人员特别是执业药师的管理,遏制证书虚挂行为,推进药学服务能力提升。明确了以执业药师为代表的核心岗位人员在职在岗的具体要求,即在符合国家法定工作时间情况下,每周在岗履职时间应当不少于企业营业时间的二分之一;明确了处方审核人员须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中药配方处方审核人员须具有中药学类别执业药师资格,执业药师应当经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处方审核等执业活动;要求企业应当确保处方审核人员的工作服装在款式和(或)色彩等方面明显区别于其他涉药岗位人员,具有显著识别性,并将处方审核人员每周在店内的详细工作排班情况提前张贴或通过电子屏对外公示。

    二、《新规定》的重要意义

    《新规定》根据采取了章节的方式拟定,清晰明确,共分为八章三十五条,第一章和第八章为总则、附则,第二至五章分别明确了四类药品零售企业各自的设置标准,第六章明确了当前市县两级事权划分,第七章规定了当前现行有效的检查标准和办理程序。不仅规定的是开办应当达到的条件,而且也实际规定的是正常运营阶段必须维持的条件,进一步明晰了我市药品零售企业规范运营的基础。

    《新规定》全面对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核心要求,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和高质量发展的理念,融监管和服务为一体,将成为推进宁波药品零售企业创新发展新的里程碑。

    《新规定》将推动宁波展现新的行业格局和形象,我市药品零售连锁将进一步发展壮大,药店“绿十字”标志将重新在宁波全市大街小巷展现,通过许可方式推进的24小时自动售药机的配置将更加有效保障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夜间、应急等用药需求。

    政策原文: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