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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进一步落实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 来源:宁波市市场监管局
  • 时间:2018-08-18 19: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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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深入贯彻“最多跑一次”改革和计量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要求,切实有效履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法定职责,根据省质监局《关于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浙质量发【2018】41号),我处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落实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

    去年,财政部、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从2017年4月1日起停征强制检定收费。我市两级计量行政部门,认真落实改革要求,较好地保证了改革过程中强制检定工作的平稳有序。但当前强制检定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工作程序不够规范。由于历史原因,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备案工作均未严格执行,造成了底数不清的问题。同时,计量检定机构在具体实施强制检定工作中,工作质量有待提高,少数机构存在擅自简化检定规程、缩减检定内容、检定工作完成不及时、检定结果未及时上报等问题。二是各级分工不够明确。由于历史原因,省、市、县三级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领域交叉重叠、分工不明的问题较为突出。强制检定收费停征后,少数机构出现了推诿不检、消极怠工、变相逃避等问题,不利于强制检定工作有效开展。三是工作保障有待加强。尤其是各级落实对强制检定经费的财政保障的进展不平衡,尚未形成有效的责任传导机制,不利于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为此,省质监局于4月13日发布了《关于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浙质量发【2018】41号),为落实省局要求尤其是明确市、县两级检定工作职责及经费保障责任,市局有必要制定《通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上述问题,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浙江省质监局《关于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浙质量发【2018】41号)。

    三、起草过程

    2017年9月至12月,我处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了强制检定工作调研。2018年1月至3月,根据省局要求,对省局拟定的省、市两级检定工作分工进行了3次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4月在省局最后明确的省、市两级检定工作分工的基础上提出市、县两级检定工作分工清单,随后以意见征询、组织讨论会的形式在全市计量系统中进行广泛讨论,在此基础上起草形成《通知》征求意见稿, 通过市局政务网于2018年6月22日至6月2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修改形成了《通知(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三个部分

    一是规范工作程序。强调登记造册备案、强制检定申请受理、检定实施、结果报告等各项工作严格按照省局《关于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执行,保证强制检定工作的程序法制化、规范化。并明确各区县局可委托辖区内法定机构实施备案;辖区内无法定机构的,可委托市计量院实施备案,并可指定市计量院执行检定任务。相关区县局应办理以上委托及指定手续;开发园区备案、检定工作统一由市计量院承担。

    二是明确强制检定职责分工。在省局明确的省、市两级检定分工的基础上,制定了市级统筹执行的强制检定任务清单以及区县(市)级(含开发园区)强制检定项目职责清单。并要求市、县两级法定机构应按清单要求及时补充建立有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保证强制检定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是提出工作要求。强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各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要求各相关区县局应加强与有关管理部门的协调,强化能力保障及人员、设备等资源配备,统筹规划、建立符合职责清单要求且满足辖区检定工作量需求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并有效督促所属法定机构做好标准维护工作;对不具备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情形,有关区县局应建立强检经费属地化保障机制,确保本地区强制检定职责有效履行;最后明确对各区县局强制检定有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立、维护以及经费保障等工作绩效列入政府质量考核,促进强制检定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五、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处将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审议意见,抓紧修改完善并正式印发《通知》。同时,我处将加强对区县(市)局、开发园区分局的指导,做好政策解读,开展宣贯培训,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举措落实到位。

    政策原文: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