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局、功能区分局,市特检院(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各电梯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12号),继续深化我市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创新试点工作,巩固改革试点成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以下简称总局56号文)、《关于印发<浙江省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市监特〔2020〕12号)和《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甬安委〔2020〕11号),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全面推进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更好发挥政府为民服务的作用,守好安全底线,保障安全使用,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落实主体责任。调动使用、维保单位自主管理能动性,切实落实使用单位自行检测和维保单位保障电梯安全性能的主体责任。
——激发市场活力。继续推动电梯维保由固定周期、固定项目向按需维保转变,提升维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形成以维保效果为导向的定价机制,营造优质优价的良性竞争环境,激发企业提升维保质量的内生动力。
——提升工作效能。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和电梯检测的市场属性,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充分发挥检测工作的技术诊断作用,更好发挥检验工作技术监督作用,维护群众利益。
——强化智慧监管。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大数据分析,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和社会监督,推行信用管理,推进责任保险,提升电梯安全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三)工作目标
以问题为导向,以破解民生关切为核心,结合《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实施,加快电梯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探索建立包含法治建设、安全监管、社会共治、信用管理和应急处置五大体系的电梯安全综合治理新模式,不断推进我市电梯安全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20年底前,全市按需维保试点电梯数量不少于2000台,完成调整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准备,在用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覆盖率不少于50%,“保险+服务”电梯安全综合保险投保数量不少于8000台,基于物联网的电梯运行监测装置在线数量不少于7000台。
2021年底前,全市按需维保试点电梯数量不少于4000台,实施调整检验、检测方式试点电梯数量不少于4万台,在用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覆盖率不少于60%,“保险+服务”电梯安全综合保险投保数量不少于1万台,基于物联网的电梯运行监测装置在线数量不少于1.2万台。
2022年底前,全市按需维保试点电梯数量不少于7000台,基本实现调整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全覆盖,在用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覆盖率不少于70%,“保险+服务”电梯安全综合保险投保数量不少于1.2万台,基于物联网的电梯运行监测装置在线数量不少于2万台。
二、试点范围
2020年10月起,全面推进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创新试点工作,在全市范围内积极推进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加快电梯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强化信息公示和社会监督。
同时,稳步有序推进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确定江北区、奉化区、宁海县和高新区4个区域为首批试点区域,2021年1月1日起,在4个试点区域全面推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2021年7月1日起,增加部分区、县(市)和功能区为试点区域。2022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
2022年7月1日前,试点区域内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15年以上的电梯暂不实行全面试点,使用单位可依申请开展试点工作,全市铁路车站、机场、轨道交通电梯暂不列入试点范围。
三、试点任务
(一)按需维保
在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的基础上,根据电梯安全状况和运行工况,以提高电梯安全性、可靠性为目标,科学确定现场维保的项目、内容和周期,规范电梯维保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督促维保企业向社会公开现场维保的项目、内容、周期等信息,公开承诺所达到的维保质量目标和效果以及履行承诺的情况,引导使用、维保单位从“重维保过程”向“重维保效果”转变。研究制定电梯维保质量和效果的评价指标,如乘客最关心的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等,建立维保信息公示平台,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推广“物联网+维保”,鼓励推广电梯装设基于物联网的远程监测系统,由维保单位依据实时线上检查和监测维护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线下现场维护保养,提高维护保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最大程度地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第一阶段按需维保试点具体工作要求按附件1《宁波市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20版)》执行。市局将根据试点开展情况适时调整相关要求。
(二)调整检验、检测方式
强化电梯检验的监督性和公益性,根据总局、省局文件精神,试点期间试点区域电梯检验工作原则上由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市特检院)和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限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内所属电梯)承担。2021年1月1日起,其他检验机构不得在试点区域开展电梯检验工作。
坚持电梯检测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强化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检测责任,更好发挥自行检测对电梯安全状况的诊断作用。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行检测,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或经核准的机构承担检测工作。充分激发市场活力,营造优胜劣汰的良好氛围,经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检验机构和电梯检测机构均可在我市试点范围内开展电梯检测工作,但不得在试点区域同时开展检验和检测工作。电梯检测的费用,由委托方和承担检测的单位自愿协商。保留试点区域使用单位不参加试点的权利。
第一阶段调整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具体工作要求按附件2《宁波市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20版)》执行。市局将根据试点开展情况适时调整相关要求。
(三)信用监管与社会监督
1.建立电梯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度。依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的信用信息库,按照规定记录信用信息,逐步公示电梯制造安装、使用管理、维修保养等相关信息,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依法予以联合惩戒,探索建立电梯维保单位“红黑榜”公示制度和电梯维保市场的退出机制,营造诚信、公正、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
2.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模式。加强企业诚信自律机制建设,鼓励开展以团体标准为基础的自愿性符合性评价,规范电梯维保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督促维保企业向社会公开现场维保的项目、内容、周期等信息,公开承诺所达到的维保质量目标和效果以及履行承诺的情况。在全市电梯维保单位开展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主要零部件及维保工时参考价格公示,并将承诺和公示情况纳入维保单位综合量化记分及分类监管考核指标,2021年起,未按要求进行维保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的,或未公示主要零部件及维保工时参考价格的维保单位,不得评为B类及以上等级。
3.大力推进电梯责任保险。通过政策激励、试点示范、宣传引导等措施,激励电梯相关方积极投保,持续将电梯责任保险覆盖率纳入维保单位综合量化记分及分类监管考核体系,促进提高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覆盖面。市特检院要结合日常检验工作,对电梯投保情况逐台进行排查,进一步摸清电梯责任保险底数,并在MIS系统中予以标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住建部门的对接,探索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投保电梯责任保险,2020年底至2022年底,住宅小区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覆盖比例分别达到60%、70%、80%。继续开展“保险+服务”电梯安全综合保险等保险创新模式的研究和试点推广,加大包含电梯配件更换的“保险+服务”2.0的推进力度,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作用,促进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水平提升。鼓励市特检院等检验、检测单位与保险机构交流合作,加强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信息互通共享,开展科研项目、实验室共建和创新平台建设。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要组织协调电梯会员单位,探索电梯责任保险统保模式,提高保险集中度,降低投保成本。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根据电梯层数、梯龄、使用领域、环境等安全风险因素,电梯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运行、电梯维护保养、应急处置、故障监测等情况,实行不同费率的差异化保险。探索建立多方参与的安全监管与保险服务良性互动、保险服务支持帮助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新机制,充分运用保险的市场约束激励机制,构建电梯安全社会治理体系。
(四)智慧监管
贯彻落实《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要求,进一步加强物联网、大数据、5G等新技术的应用,通过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宁波电梯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力争实现和宁波城市大脑的深度融合,构建制造维保、使用管理、检验、检测、安全监察、应急指挥、保险服务、物联网监测等八大平台,组建覆盖全市的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服务网络,归集电梯基本状况、行政许可、施工告知、使用登记、维护保养、应急处置和运行监测等信息,实现企业自我申明信用管理、电梯运行状态实时监测、困人故障智能处置、电梯安全预警预析和社会共治,不断提高我市电梯安全监管数字化和科技化水平,切实提升监管水平和服务效率,着力构建具有宁波特色的智慧电梯安全综合治理新模式。
四、工作进度
试点工作自2020年5月起,至2022年12月。工作进度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2020年5月-10月)
研究制定改革实施方案,以及各项配套规定文件。
(二)启动试点(2020年11月-2020年12月)
按照改革实施方案,启动各项试点任务。
(三)扩大试点(2021年1月-2022年9月)
跟踪试点进展,深化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范围。
(四)总结提升(2022年10月-12月)
及时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包括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各地试点工作总结于2022年12月15日前报送市局。
五、工作要求
(一)细化工作方案,做好试点准备。市特检院要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系统,抓紧开发按需维保和调整检验检测方式等试点的功能板块,要进一步细化电梯检验工作方案,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及时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功能,及时做好检验周期数据的调整修改工作,确保数据完整准确。
(二)结合本地实情,积极稳妥推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电梯数量分布、质量安全状况等,结合安全监察和检验检测能力,以及当地维保工作情况综合考虑,因地制宜开展试点,探索合理模式,做好试点期间的统筹协调,防止电梯失检漏检,防止维保走过场,做好平稳过渡,积极稳妥推进。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正确宣传推进电梯按需维保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的目标和方向,宣传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检测的责任义务以及电梯检验的公益性和监督性,动员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支持和参与改革,形成社会各方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及时总结经验,定期上报情况。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和市特检院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定期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措施,为全面实施积累经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和市特检院自市局试点工作通知印发之日起,每季度末15日前向市局报送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市局将做好试点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附件:1.宁波市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20版)
2.宁波市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20版)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3日
抄送:省市场监管局
附件1
宁波市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20版)
一、试点条件
(一)参与试点的电梯维保单位
1.依法取得有效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资质;
2.近两年内未发生因维保质量导致的电梯安全责任事故;
3.上年度在省局公布的电梯维保单位违法违规综合量化记分及分类结果的通报中不得被评为C类(含)以下等级。
(二)参与试点项目的使用单位
1.使用责任主体明确,能够切实有效实施电梯安全管理,履行法定义务;
2.近两年未发生电梯安全事故。
(三)参与试点项目的电梯
1.在用且处于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2.具有基于物联网的远程监测系统,并符合DB3302/T 1061-2020《电梯运行监测自动报警系统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3.已投保电梯责任保险。
二、试点程序
(一)拟参与试点的维保单位,根据电梯安全状态、运行工况及维保说明书,制定针对性的按需维保方案(维保工作标准)和维保质量目标承诺(至少包含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下同),确定现场维保项目、内容和周期等,其中现场维护保养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按需维保方案(维保工作标准)和维保质量目标承诺应征得使用单位同意,电梯属于多业主共有的还应在电梯基站、轿厢等便于阅读的位置进行公示。
维保质量目标承诺中故障率是指统计试点项目范围内所有电梯,6个月内平均每台电梯每运行10000次,由于设备本体原因造成的故障次数;停梯时间是指统计试点项目范围内所有电梯,6个月内由于设备本体原因造成电梯停梯至恢复正常运行所用时间的平均值;救援时间是指统计试点项目范围内所有电梯,6个月内电梯困人后接到报警至到达被困现场所用时间的平均值。
(二)维保单位向电梯所在地市场监管(分)局提交按需维保方案(维保工作标准)、维保质量目标承诺、《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申请书》(附件1-1)、《按需维保试点电梯清单》(附件1-2)以及相关见证资料备案。
(三)各地市场监管(分)局审核通过后,将确定的试点项目和《关于上报电梯按需维保试点项目的报告》(附件1-3)报送市局。
(四)市局在官方网站上公布试点电梯清单及其按需维保方案(维保工作标准)和维保质量目标承诺。
三、过程监管
各地市场监管(分)局对接收到的试点项目电梯困人等故障、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实施按需维保的试点项目进行监督。试点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责令试点单位限期整改:
1.试点项目未按维保方案实施维保;
2.监督检查、维保质量抽查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
3.电梯安全质量方面投诉举报较多并经核实的;
4.发生其他不符合安全使用情况的。
四、试点退出条件
(一)试点项目退出。试点过程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试点项目退出按需维保试点:
1.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2.试点项目中有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且未按规定限期完成整改的;
3.连续15天未向市物联网平台传输电梯远程监测数据,或其他不符合试点电梯基本条件的;
4.故障率明显高于该电梯前一年度平均故障率,或者频繁受到投诉举报,经查实为维保质量原因造成的;
5.电梯设备、维保单位、使用单位情况发生变化,无法满足试点申请条件要求的;
6.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认为存在需要取消试点资格的其他情况的。
试点项目退出试点的,由电梯所在地市场监管(分)局报告市局,市局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布。试点维保单位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目试点。该项目更换维保单位后,可重新申请试点。
(二)试点维保单位资格取消。试点期间,试点维保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在本市的试点资格:
1.试点维保单位在申请试点资格时提交虚假材料的;
2.试点维保单位不再具备试点企业基本要求的;
3.试点维保单位存在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行为;
4.试点维保单位发生因维保质量不到位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的;
5.监督检查发现严重问题、试点电梯发生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突发事件的;
6.试点维保单位主动申请终止的;
7.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认为存在需要取消试点资格的其他情况的。
试点单位资格被取消的,市局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布。试点维保单位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在我市试点。试点单位按需维保资格取消后,其所有按需维保试点项目同步终止。
五、职责及要求
(一)维保单位
1.试点维保单位要严格按方案实施维保,加强试点项目过程自我评价,对电梯的运行、维保、故障等信息进行记录、分析和存档,定期统计分析维保质量目标实现情况并可查证,自市局公布后每半年将试点项目的试点条件持续保持情况、所达到的维保质量目标在市局指定的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布。
2. 试点维保单位应对电梯远程监测系统所监测的故障应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并针对分级分类的故障项目提出修复和保养的时效要求。对出现故障或发现问题的电梯,试点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置。
3.试点维保单位要通过技术手段降低物联网远程监测故障误报率,对误报故障应及时核实消除。
(二)使用单位
参与按需维保试点的电梯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维保单位做好试点工作,加强日常管理,保障乘客安全乘梯,不应以按需维保为由降低维保服务费用。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市场监管(分)局要及时掌握试点单位的试点情况,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将参与试点的使用管理单位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发现存在试点退出条件时,及时督促试点单位终止试点工作并报告市局。要督促维保单位每半年将试点条件持续保持情况、所达到的维保质量目标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督促试点单位及时上报电梯使用、维保及故障等数据信息,发现存在可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置。
(二)市特检院要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系统,抓紧开发按需维保申请、信息公示等功能板块,向符合要求的试点维保单位提供物联网证明,开展按需维保和常规维保模式在电梯故障率、用户满意度等方面的数据比对,为完善试点方案提供技术支撑。
(三)市局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掌握各地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相关试点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试点工作,并适时组织开展试点电梯的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附件1-1
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申请书
(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
兹有 (使用单位名称) 共 台电梯(明细清单附后),我司根据电梯实际情况及维保说明书,制定了针对性的按需维保方案(维保工作标准)和维保质量目标承诺,已征得使用单位同意,并进行了公示。经确认,符合《宁波市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20版)中的所有条件要求,特申请对以上电梯开展按需维保试点。
我单位承诺严格按需维保方案(维保工作标准)开展试点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如发生退出试点相关情况,我单位愿意及时退出按需维保试点,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我单位对提供的所有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维保单位(章): 使用管理单位(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1-2
按需维保试点电梯清单
使用管理单位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电梯维保单位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电梯制造单位 | ||||
电梯责任保险承保单位 | ||||
电梯责任保险有效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序号 | 设备代码 | 电梯品种 | 安装位置和编号 | |
附件1-3
关于上报电梯按需维保试点项目的报告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兹有 (电梯维保单位)向我局提交了 (使用单位名称) 共 台电梯(详见附件:按需维保试点电梯清单)按需维保的试点申请,经我局审核,试点条件和提交的材料均符合《宁波市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20版)中的相关要求,现上报市局并建议同意其按需维保试点申请。
特此报告
××区县(市)市场监管(分)局
××××年××月××日
附件2
宁波市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2020版)
一、周期调整方式
试点范围内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15年以内的电梯,第3、6、8、10、12、14年实施定期检验1次,其他年份实施检测1次;15年及以上的电梯,每年实施检验1次、检测1次。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新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使用6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后视同使用6年的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使用6年以内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可以替代当年的检验或检测。对于办理了相关手续且停用1年以上的电梯,重新启用时应当实施1次检测,如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检测后实施1次定期检验。
二、职责与要求
(一)检验机构
1.强化电梯检验的监督性和公益性,根据总局、省局文件精神,试点区域内电梯检验工作原则上由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市特检院)和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限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内所属电梯)承担。
2.检验机构要及时制定检验计划,提前告知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本年度需实施检验或检测的类别,确保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及时到位。
3.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总局56号文附件4《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的要求开展试点电梯的检验工作,确保检验质量,并要做到应检尽检,不得拒检。
(二)检测单位
1.强化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检测责任,更好发挥自行检测对电梯安全状况的诊断作用。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行检测,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或经核准的机构承担检测工作。符合条件的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可以按照要求开展本单位使用管理或维护保养电梯的自行检测工作。
2.符合条件的电梯使用、维保单位。需要开展电梯自行检测的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应向市局提出自行检测试点单位申请,并提交《电梯自行检测试点单位申请书》(附件2-1)。市局委托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依据总局56号文附件1《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的要求进行现场确认,审核后在《电梯自行检测试点单位申请书》上签署意见。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电梯使用单位或维保单位,经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并报省局确认后,可以在我市开展本单位使用管理或维护保养的电梯自行检测工作。市局对符合条件的试点单位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布并作动态调整。
3.经总局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坚持电梯检测市场化的改革方向,经总局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均可在本市开展电梯检测工作,但不得在试点区域同时从事电梯检验和检测工作。
4.首次在本市开展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的单位,应当向市局书面报告,在检测工作开始前与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实现数据有效对接。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总局56号文附件3《电梯检测规则(试行)》的要求开展检测工作,及时出具《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和检测报告,并在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单位名称、检测时间和下次检测日期等信息上传至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
(三)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
使用单位是电梯检测的责任主体,应按规定做好电梯检测工作,积极组织协调电梯维保单位配合检测单位实施检测工作,维保单位要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测单位实施检测。检测工作完成后,使用单位要及时将《告知书》中的全部内容公示在电梯基站、轿厢等便于阅读的位置,公示期应当不少于1个月。采用张贴纸质文本的方式进行公示时,该文本上应当有使用单位的公章,并且在公示期内出现被撕毁、覆盖或者污损等情况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再次张贴。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并将检测结果和整改情况向业主和住户进行公示。
三、试点程序
1.授权市特检院按照周期调整方式进行统一调整,将试点范围内电梯的下次检验日期延长至周期调整方式确定的最近一次检验日期,并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中对相应数据进行修改。
2.调整后下次检验日期延长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在原检验报告确定的下次检验日期前及时向原检验机构申请更换《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原检验机构应根据统一调整后的下次检验日期出具新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原检验报告确定的下次检验日期延长至周期调整方式确定的最近一次检验日期,原检验报告不再更换。试点区域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格式重新设计,格式见附件2-2。新使用标志增设粘贴检测标签区,由检测单位粘贴含有检测时间信息的标签,标签由检测单位自行印制,标签为方形,尺寸18mm×18mm。
3.试点区域内已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如本年度不需实施定期检验的,原则上按原检验日期所在的月份实施检测,特殊情况可适当提前或延后检测时间,但提前或延后时间不应超过两个月。
4.试点区域内使用单位不参加试点的,应在原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检验机构应接受申请将有效期恢复到原检验合格有效期,并按照TSG T7001~7006《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要求实施检验。具体申请方式由检验机构自行确定。
5.试点区域内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15年以上的电梯,如使用单位申请参加试点的,可在原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当地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试点申请,其中,已购买包含检验、检测费用开展“保险+服务”的电梯,经使用单位同意后,可由保险公司代为申请。申请试点项目经电梯所在地市场监管(分)局审核报市局批准后,纳入试点范围。
6.试点电梯达到试点退出条件的,应终止检测试点,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市特检院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市特检院应及时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中的相关数据,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予以跟踪关注。
四、试点退出条件
(一)试点项目退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应终止试点:
1.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完成检测的;
2.不再满足试点条件要求的;
3.电梯发生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突发事件的;
4.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终止试点的其他情况。
(二)试点检测单位退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检测单位在本市的试点资格:
1.发现试点检测工作单位在申请试点检测单位时提交虚假材料的;
2. 发现试点检测单位不再符合总局56号文附件1《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规定的;
3. 违反法律法规,或不按照总局56号文附件3《电梯检测规则(试行)》的要求进行检测的;
4.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终止试点的其他情况。
试点检测单位被取消试点资格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试点,由市局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
五、工作进度
试点工作自2020年起,为期3年。工作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20年10月至12月)。结合宁波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市的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节点,落实责任分工,深入开展检验检测方式调整试点政策宣贯和检验检测试点规则技术培训。
(二)组织开展试点(2021年1月至6月)。先行在江北区、奉化区、宁海县和高新区四个区域开展试点工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积极有序地推进试点工作。
(三)深化试点范围(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总结第一阶段试点做法,适时调整试点范围和工作要求,增加部分区县(市)和功能区加入试点区域,深入推进试点工作。
(四)全面推进试点工作(2022年7月至11月)。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调整后的电梯检验、检测方式,确保完成试点任务,取得工作成效。
(五)总结经验做法(2022年12月)。及时对本市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梳理,提炼主要做法和成效,研究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市场监管(分)局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试点终止条件时,及时督促使用单位终止试点工作,发现退出试点且超期未实施检验的电梯,应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同时,要加强对检测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规范检测行为,促进检测工作质量提升,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市特检院要做好试点电梯检测和维保工作的质量抽查工作,质量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并形成闭环处理。同时,要开展实施不同检验、检测方式后电梯在安全性能、合格率等方面的数据比对,为完善试点方案提供技术支撑。
(三)市局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掌握各地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相关试点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试点工作,并适时组织开展试点电梯的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附件2-1
电梯自行检测试点单位申请书
单位名称 | |||
单位类型 | □使用单位 □维保单位 | ||
单位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人员 | 执业电梯检验员资格 人,执业电梯检验师资格 人,检测责任师: | ||
检测仪器 | 具有以下检测仪器和量具:(1)电梯振动及起制动加减速度测试仪器,1台;(2)钢丝绳探伤仪,1台;(3)限速器测试仪,1台;(4)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仪器设备。 | ||
质量保证措施 | 具有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以下质量保证措施:(1)在本单位内设立专门部门,独立、规范地从事检测工作;(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技术发展与本单位实际情况,至少每半年对检测人员进行一次与检测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和安全作业培训;(3)质量保证体系能够有效控制独立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的质量。 | ||
业绩 | 在本省内管理或维保电梯数量 台,且近两年内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以及经核实的维保质量投诉。 | ||
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 | 具有满足负责受检电梯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检测管理和数据交换系统,能够及时传递、报告、公示电梯检测信息。 | ||
法规规范 | 具有与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并且是颁布的正式版本。 | ||
申请意见 | 基于以上情况,我单位申请电梯检测试点,并配合省、市市场监管局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检测试点工作。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 ||
现场情况确认 | 经本协会委派的专家 现场确认,申请单位符合《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要求。 (公章) 年 月 日 | ||
市局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2
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推进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