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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实施《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来源:宁波市市场监管局
  • 时间:2020-12-31 12:32:51
  • 阅读:
  • 各区县(市)局、功能区分局,各电梯相关生产、使用、检验单位:

    根据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4号公告,《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禁止使用石棉等危害健康的建筑材料

    检验机构在检验时发现电梯井道内使用石棉材料,或发现电梯井道内壁覆盖矿物棉材料且已出现严重剥落、扬尘等现象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应按照《条例》要求,在完成检验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告知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整改。电梯检验机构发现电梯使用单位未及时整改或者电梯仍存在安全隐患的,检验结论应判定为“不合格”,并报告电梯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二、关于空气调节器

    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办理安装告知的有机房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在电梯机房内安装空调,保障电梯正常使用环境条件。检验机构在监督检验时发现机房内未安装空调的,应提出整改要求。建设单位未能及时整改的,检验机构应报告电梯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处理。

    三、关于电梯运行监测装置

    (一)运行监测装置的配备

    1.2021年1月1日起,住宅小区、写字楼、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地铁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景区、公共区域人行通道、政府公共服务场所等区域的新装乘客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配备电梯运行监测装置。

    2.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办理安装告知的乘客电梯(第(一)项区域除外)和载货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配备电梯运行监测装置,但已于2021年1月1日前签订销售合同(中标)且未配备电梯远程监测装置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将有关要求及时告知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自主确定是否需要加装电梯远程监测装置,对确定不需加装的,应提供使用单位的书面意见。

    3.稳步推进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配备电梯远程监测装置。鼓励使用单位对既有电梯配备电梯运行监测装置。

    (二)运行监测装置的技术要求

    电梯运行监测装置应具有运行参数采集、网络远程传输等功能,技术要求应符合宁波市地方标准《电梯运行监测自动报警系统技术规范》(DB3302/T 1061-2020)的规定。

    (三)运行监测装置的检验要求

    电梯制造单位配置的首套运行监测装置应经过检验机构的定型试验,审查是否满足《电梯运行监测自动报警系统技术规范》(DB3302/T 1061-2020)要求。

    检验机构在监督检验时发现电梯制造单位未依法配备电梯运行监测装置的,应提出整改要求。电梯制造单位未能及时整改的,检验机构应报告电梯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处理。

    (四)运行监测装置使用单位应确保已有电梯运行监测装置正常使用,保障运行监测信息与电梯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有效对接。

    四、关于电梯零部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电梯质量安全追溯有关工作的要求,各电梯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要加强对更换的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等电梯安全保护装置,以及控制柜、层门、液压泵站、驱动主机等电梯主要部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确认。

    五、有关检验要求

    以上内容有明确检验要求的,检验机构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要求,将其列入检验内容,并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9日

    文件下载: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实施《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