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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质量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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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时间:2020-04-22 16: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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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规范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全面质量提升行动 深入推进“质优宁波”建设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18〕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包含质量奖(为市政府质量领域最高荣誉)和质量创新奖。

    质量奖主要授予在宁波市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

    质量创新奖主要授予在宁波市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并在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1次,为业务性质资质评定活动,每届质量奖和质量创新奖获奖企业(组织)数量分别不超过5家。已获质量奖或质量创新奖的企业,可再次提出奖项申报,不占用当届同类奖项评审和授奖名额。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在企业(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各区县(市)政府(市属企业由市国资委)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五条   质量奖评审原则上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 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质量创新奖评审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创新奖评审标准》实施。

    第六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绿色建筑业等龙头骨干企业,新兴产业、生命健康、新材料等成长型中小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246”产业集群企业、“225”外贸双万亿行动企业、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单项冠军、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品字标”品牌获得企业(组织)优先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按届组建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市评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与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

    (一)市评审委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代表、质量管理专家组成。市评审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其他成员随机抽取,报经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

    市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二)机构职责 

    1、市评审委的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审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方面重要工作规范;

    (3)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批准的拟获奖企业(组织)名单。

    2、 市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1)组织制(修)订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评审员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2)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受理企业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申请;

    (3)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4)建立评审员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招聘、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

    (5)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督促获奖企业(组织)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加强市政府质量奖荣誉宣传,规范获奖荣誉使用管理;

    (6)承担市评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中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若干个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5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综合评价;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向市评审办提交评审结果;

    (四)市评审办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当届评审专家组自动解散。

    第九条  市评审办按一定程序考核聘用评审员。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十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各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和本辖区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和组织发动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组织),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申报两个奖项。

    第十二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申报质量奖的须已获得区县(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对市属企业、申报质量创新奖企业不作要求,农业、建筑业、服务业企业此办法实施后三年内不作要求),已获市级及以上政府质量奖企业(组织)不得申报质量创新奖;

    (三)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满2年(对农业企业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年限不作要求;对申报质量创新奖的,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不作要求);运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绩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A、B档(对规模以下企业不作要求),其他企业(组织)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先进水平;

    (五)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特别在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七)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被处罚的,未发生有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无因企业(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有效投诉;无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告。每届由市评审办向各区县(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市>评审办)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

    (二)企业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根据通告或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表、自我评价、证实性材料上传浙江政务服务网提出质量奖或质量创新奖申报。

    (三) 申报推荐。区县(市)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把关,并征求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以区县(市)政府或市国资委名义推荐,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报送至市评审办。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市评审办组织市发改、经信、住建、税务、农业农村、人社、环保、统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服务业发展、人民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申报基本条件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资料评审。市评审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质量奖按不超过获奖总数2倍的比例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未入围的,应反馈资料评审结果。质量创新奖不实施现场评审,资料评审后(必要时组织现场验证)直接进入合议评审。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市评审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实施回避制,评审人员不得参与相关利益关系企业(组织)的评审工作。必要时邀请行业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专家提供技术咨询。

    第十七条  合议评审。市评审办与评审组组长组成合议评审组对申报质量奖企业(组织)现场评审结果和申报质量创新奖企业(组织)资料评审结果进行合议评审,形成合议评审意见,提出建议名单,经向社会公示后,提交市评审委审议。提交市评审委审议的建议名单质量奖企业(组织)评审得分不得少于600分(含600分),质量创新奖评审得分制造业不得少于80分(含80分)、其他行业不得少于60分(含60分)。对未入围的申报企业(组织)应反馈合议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  审查表决。召开市评审委全体会议,听取市评审办和各评审组对评审情况的汇报,听取企业陈述答辩,审查相关材料,对质量奖和质量创新奖(组织)候选企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依次分别进行表决,确定初选质量奖和质量创新奖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   初选公示。对入选企业在市级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市评审委审查。

    第二十条   审定批准。公示期满后,市评审办将评审结果提请市政府审定批准,批准后的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对质量奖和质量创新奖的获奖企业(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并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企业(组织)再次获得质量奖或质量创新奖的,授予奖牌和证书,不给予资金奖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持续提高管理水平,争创省、国家政府质量荣誉。对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创新奖)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中国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各类奖项的资金按就高原则,两年内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三条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市评审办的评审和管理经费由市财政安排,纳入市市场监管局的部门预算。

    第二十四条  获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在两年内再次申报质量奖的,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后,可直接进入现场评审。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纪委驻市市场监管局纪检监察组组建评审工作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申报企业(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市评审办报市评审委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该企业(组织)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组织)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义务宣传、介绍、推广卓越绩效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公开有关资料信息(商业机密除外),促进其他企业(组织)改进质量管理,带动本市企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升。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组织)可在企业(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第二十九条   获奖企业(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并收回市政府质量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在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破产倒闭、自行关闭、被强制吊销证照的。

    第三十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评审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宁波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市评审办应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各区县(市)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