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发布的《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0年第19期),涉及我市3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20339900009930109的米醋(配制食醋)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龙泉市瓯凯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慈溪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米醋(配制食醋),总酸(以乙酸计) 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龙泉市瓯凯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米醋(配制食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06月18日作出编号为“慈市监处〔2020〕57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10元,并处罚款5000元。罚没合计5210元。
二、抽样编号为SC19330000005131760的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区邱隘市场陈国良摊位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市鄞州区邱隘市场陈国良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等规定,构成“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其免于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SC19330000005131752黄鳝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潘火胜江鲜活水产摊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市鄞州潘火胜江鲜活水产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鳝,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等规定,构成“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等规定,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03月12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2020〕14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73.5元,并处罚款5000元。罚没合计5073.5元。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