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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来源:宁波市市场监管局
  • 时间:2020-08-20 17:12:49
  • 阅读:
  • 各有关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8月18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行为,确保评审工作公正公平与科学高效,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20〕48号)(下称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 评审依据及标准

    (一)评审依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20〕48号)

    (二)评审标准

    质量奖评审原则上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12)实施。质量创新奖评审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创新奖评审标准实施。

    以上文件与标准以最新版本为准。

    二、 评审原则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三、发布通告

    由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与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设在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评审办)向各区县(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办或市场监管部门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发布申报通告。

    四、企业申报

    (一)申报范围

    质量奖主要授予在宁波市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龙头骨干企业(组织)。

    质量创新奖主要授予在宁波市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并在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成长型创业创新企业(组织)。

    企业(组织)根据公开、自愿和推荐原则提出申报,已获宁波市市长质量奖企业(不含提名奖)仅限报质量奖,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申报质量奖和创新奖。

    (二)申报基本条件

    1.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2.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须已获得区县(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对市属企业、申报质量创新奖企业不作要求,农业、建筑业、服务业企业此办法实施后三年内不作要求),已获市级及以上政府质量奖企业(组织)不得申报质量创新奖;

    3.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满2年(对农业企业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年限不作要求;对申报质量创新奖的,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不作要求);运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绩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4.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A、B档(对规模以下企业不作要求),其他企业(组织)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先进水平;

    5.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特别在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6.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7.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被立案,未发生有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无因企业(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材料

    1.组织简介。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12)附录B要求编写(申报创新奖企业可不按此编写),字数不超过3000字。

    2.自我评价报告。质量奖申报企业(组织)对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12)条款要求,逐条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实施结果三个方面用文字、图表、数据和典型案例进行评价说明,各项说明间可互相引用,标注对应。报告着重体现企业(组织)在战略引领、管理创新、质量效益、持续改进上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的制度、方法、过程、载体、成效和经验。

    质量创新奖申报企业(组织)对照《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创新奖评审标准》,逐条进行评价说明。报告着重体现企业(组织)在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方法中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特别在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的制度、方法、过程、载体、成效和经验。

    需要追溯性说明的质量活动限申报前三年内,无追溯性说明的质量活动仅限申报前一年。以集团名义申报的组织,对所有控股企业分别进行评价说明。

    3.《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可从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质量奖”专栏下载,申报单位需按要求填写完整,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4.证实性材料。申报单位需提供与组织简介、自我评价报告和申报表内容相符的证实性材料。同时,提供完整的组织机构图,层次至部门和车间一级,并说明相应职责。

    以上申报材料1至3项需提交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合并软封面装订成册,并辅以目录和页次,同时上传word格式电子文本至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证实性材料要求提交纸质文本一式三份,软封面装订单独成册,并辅以目录和页次,同时上传PDF格式电子文本至浙江省政务服务网。

    (四)申报推荐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根据通告或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填报完成申报表、组织简介、自我评价报告、证实性材料。

    各区县(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办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把关,并征求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以区县(市)政府名义推荐;市属企业由市国资委审核推荐;其他组织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市评审办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报送。

    五、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

    市评审办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企业(组织)申报基本条件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函审,并提出函审结果。

    市评审办根据各单位函审结果,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并告知相关企业(组织),同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天。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市评审办将资格审查的结果及原因反馈至申报企业(组织)和区县(市评审办)。

    (二)资料评审

    1.市评审办根据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组织)的行业、产品特点,邀请5名以上评审员(其中市外专家2—3名,由市评审办邀请)组成资料评审组。评审组组长由市评审办提议,评审组表决产生,评审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工作监督组实施监督。评审实行组长负责、集体合议制。

    2.资料评审采用独立评审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方式。

    (1)独立评审:评审组全体成员独立地对质量奖企业(组织)申报材料是否翔实、完整以及能否反映贯彻实施GB/T19580—2012的方法、展开和结果进行评审,并按GB/Z19579—2012的要求形成评审记录表,给出初评分。对质量创新奖企业(组织)申报材料是否翔实、完整以及对照《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创新奖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形成评审记录,给出初评分(必要时组织现场验证)。

    (2)集体讨论:市评审办组织资料评审组对独立评审情况进行集体讨论,修正评分后去掉最高最低分取平均分确定资料评审得分,并按每个行业和区域均不超过2家、总数不超过评奖总数2倍的比例,以记名投票方式,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进入质量奖现场评审企业(组织)名单,会同创新奖申报企业(组织)名单一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天,并向未进入质量奖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反馈有关情况。

    (三)现场评审程序(创新奖不进行)

    现场评审分组同时进行。各现场评审组由1名组长、3名评审员和1名见习评审员组成。资料评审专家组成员全部参加现场评审,其中现场评审组组长由市评审办指定,每组其他人员可从市质量奖评审员和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办推荐的评审员中随机抽取,评审人员组别分配遵循行业回避、区域回避和经历回避的原则,评审工作监督组实施监督。每组原则上至少安排1名参加资料评审的评审员全程参加组内企业评审,同一年度有多家同行业或同区域企业(组织)的,也应分别按行业和区域安排至少1名评审员全程参加评审。必要时邀请行业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专家提供技术咨询。

    现场评审时间每家企业原则上安排3天。现场评审计划由市评审办统一形式和内容,经评审企业(组织)确认、评审办审核批准后实施。评审组组长主持现场评审活动。根据现场评审计划要求,评审组对照评审标准及实施指南逐条打分,形成现场评审反馈报告。具体包括召开预备会、召开首次会议、现场察看、分组实施现场评审、召开员工座谈会、补充调查、形成现场评审结论、召开末次会议和撰写评审报告等环节。

    1.预备会

    现场评审组在正式进入现场评审前,由评审组长召集评审组全体成员召开现场评审预备会议,明确分工、评审日程安排、评审重点核查项目、评审纪律和要求。

    2.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评审组全体成员和被评审组织全体中高层领导参加。首次会议的议程和内容一般应包括:宣读评审员承诺(全体评审员签字)、企业行为规范;评审组长介绍评审的目的、计划、步骤与方法以及评审组成员及职责;被评审组织领导介绍有关人员和迎接评审工作的情况。

    3.现场察看

    首次会议结束后安排对被评审组织的现场察看,主要察看被评审组织的生产设备、设施、产品和场所(包括产品展示场所、核心生产场所等)或评审组指定部分的内容。评审员就关注的过程和问题向组织陪同人员进行初步询问并作记录。

    4.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分组进行,按评审标准并结合资料评审提出的和组织自评提及的优势、强项和反映的改进机会,逐条逐款地进行查证评审。评审员要注意标准的规定、资料评审、组织自评和现场实际执行情况的审查,验证其真实性、系统性和成熟度,作好相应的记录并与资料评审的条目得分进行比较,以确定加分或减分,最终确定组织各条目、类目的得分,得分比例应控制在评审标准中单项赋分值的45%—65%之间,超出此范围须作出补充说明并提供支撑性材料或具体事例。

    评审过程中,评审组成员要注意及时沟通、协调,相互补充,相互提示,保证评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在评审组织最后撰写结论报告前,要对各条目的评分进行小组全体成员综合评议,并对有争议的结果进行民主表决,确定最后结果。

    5.座谈会

    评审组在现场核查基础上,由评审组长召集评审组所有成员、被评审组织的管理者、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岗位的部分人员召开座谈会,对评审发现的问题作进一步核实和论证。对需要进一步寻找客观证据的,评审员要进行补充评审调查,以保证评审结论的客观、真实和正确。

    6.形成现场评审结论

    评审组对标准中的各个条目在组织的运行绩效进行合议讨论、条款评分和整体评价,就评审中发现的优势、强项和改进机会做出详细的记录,总结提炼企业经营管理特色亮点(500字左右),并达成现场评审结论。起草现场评审综合报告和现场评审记录表,并经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7.末次会议

    末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参加首次会议的全体人员参加。评审组长宣布现场评审结论和以交流的方式提出组织经营管理特色亮点、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主要优势、强项和改进机会,并征询企业意见。企业如对评审结论存在重大异议的,可现场提供补充证实性材料,评审组经过认为有效并采纳的,可调整评审结论,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评分进行修正。

    8.评审报告

    现场评审报告、评分表等资料的正式文本和电子文档,应在现场评审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评审组长整理后统一提交给评审办。评审报告应当完整、准确、简明、清晰,包括以下内容:评审目的、被评审的组织、评审组长和成员、现场评审的日期、评审标准、评审发现的优势、强项和改进机会和结论(总得分)。评审组和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发布和泄漏评审结果。

    (四)合议评审

    市评审办组织现场评审组组长、其他参加资料评审的评审员和进入合议评审企业(组织)对应行业主管部门业务处室负责人召开合议评审会,评审工作监督组实施监督。会议根据质量奖申报企业(组织)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初评分和质量创新奖申报企业(组织)资料评审报告和初评分,由资料评审组长和现场评审组长分别汇报说明评审情况与结果,通过充分讨论达成共识,对结果进行合议修正,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入围名单,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后提交市评审委审议的建议名单。提交的质量奖企业(组织)评审得分不得少于600分(含600分),质量创新奖评审得分制造业不得少于80分(含80分)、其他行业不得少于60分(含60分)。市评审办向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反馈评审情况和评审意见。

    (五)审查表决

    1.市评审委组成

    市评审委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其他成员随机抽取(其中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代表5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3名,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代表3名,质量管理专家3名组成,评审工作监督组实施监督),报经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

    2.全体会议

    市评审委召开全体会议,与会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全体会议由市评审办主任主持,评审工作监督组实施监督。主要内容有:

    (1)市评审办汇报评审工作情况。

    (2)播放入围企业(组织)宣传视频、听取评审组组长现场评审情况汇报、企业陈述和组织答辩(陈述答辩顺序抽签决定)、审查相关材料。

    (3)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按先人民政府质量奖、后人民政府质量创新奖的顺序依次分别进行表决。获与会委员半数以上得票的,按票数高低确定年度人民政府质量奖和人民政府质量创新奖初选企业(组织)名单。得票数并列的,对并列的企业(组织)再进行一次投票,得票数高的入选。如再并列,则以合议评审分高的入选。

    投票表决采取回避制,两年内为参评企业提供过咨询辅导、有在参评企业从业经历或在同业企业就职的评审委委员不参加投票表决。

    必要时,市评审委全体会议有权临时动议相关事项,并以获与会委员半数以上得票为通过进行表决裁定。

    (六)初选公示

    对初选企业(组织)在市级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市评审委审查。

    (七)审定批准

    公示期满后,市评审委将评审结果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批准后的名单向社会公布。

    六、评审监督

    (一)监督主体与对象

    1.市评审办提议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2.评审工作监督组于每届申报通告发布后7日内组建。

    3.监督对象为市评审办、评审组、评审员、受评企业(组织)。

    (二)监督职责

    1.建立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监督机制;

    2.对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3.受理对评审工作及工作人员的举报、投诉,并组织调查;

    4.对评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经核实后及时向评审委提出纠正要求;

    5.对评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经查实后及时向评审委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向市纪委驻市市场监管局纪检监察组报告。

    (三)监督内容

    1.是否遵循评审工作原则;

    2.评审工作是否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3.评审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4.评审人员是否遵守廉洁自律和行风建设规定(受评单位填写《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人员遵守规定情况反馈表》报监督组);

    5.受评企业是否有不正当行为(评审组填写《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受评单位遵守规定情况反馈表》报监督组);

    6.评审各环节是否合法合规(评审工作监督组填写《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环节合法合规情况确认表》留存)

    七、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市评审办负责解释,自2020年 8 月 31 日起施行。

    附件: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创新奖评审标准

    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创新奖评审标准.docx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