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原省质监局《关于依法公布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结果的通知》(浙质量发[2014]166号)的规定,现将8月16日至8月31日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结果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30日
非数字化医用诊断X射线仪强制检定情况(8.16-8.31).xls
声级计强制检定情况(8.16-8.31).xls
加油机强制检定情况(8.16-8.31).xls
出租车计价器强制检定情况(8.16-8.31).xls
测速仪强制检定情况(8.16-8.3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