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期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为提高行政效率,市市场监管局将原《宁波市工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宁波市农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整合为《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通信地址:鄞州区和济街69号,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联系电话(传真):89189797;电子邮件地址:385750859@qq.com。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2日。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2日
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2日公开征求《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意见征集已结束,期间共收到公众意见4条,采纳1条,不予采纳3条。
《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及采纳汇总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理由 |
1 | 宁波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 将第二章第五条(一)中的补助对象“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省和市地方标准的”调整为“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GB和GB/T标准)、国家标准(部委公告)、行业(团体)标准、省和市地方标准的”。 | 已部分采纳。明确了国家标准(GB或GB/T)、省地方标准(DB33或DB33/T)和市地方标准(DB3302/T)。 | |
2 | 宁波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 将第二章第六条(一)中的补助标准增加国家标准(部委公告)、行业(团体)标准的补助额度,我单位建议分别可为30万元和20万元。 | 不予采纳。 | 1、国家标准(部委公告)不属于国家标准范畴。 2、目前我市标准化补助经费有限,为提高经费的使用绩效,行业(团体)标准不列入补助范围。 |
3 | 宁波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 删除“第三章第九条(一)登记”中有关“标准制(修)订”立项相关内容。 | 不予采纳。 | 此项规定是为解决标准立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提高标准化补助经费年度预算的精准度。 |
4 | 宁波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 将“第三章第九条(二)申报”证明材料中的“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单位出具“主持制(修)订标准”的证明。”调整为“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归口的专业技术委员会出具“主持制(修)订标准”的证明。” | 不予采纳。 | 标准的发布单位是标准统一管理单位,其对标准的起草单位等相关信息出具的证明才具有权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