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原省质监局《关于依法公布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结果的通知》(浙质量发[2014]166号)的规定,现将12月1日至12月15日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结果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8日
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强制检定情况(12.1-12.15).xls
出租车计价器强制检定情况(12.1-12.15).xls
加油机强制检定情况(12.1-12.15).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