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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盐业执法事项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公告(公告〔2021〕4号)
  • 来源:宁波市市场监管局
  • 时间:2021-04-12 18:5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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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商务、盐业执法事项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公告》(浙市监法〔2021〕1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切实做好商务、盐业执法事项划转加强监管执法协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1〕2号)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梳理形成了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盐业执法事项目录,现予以公开。

    自2021年4月11日起,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15项盐业行政处罚事项(详见附件)在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行使,除已立案但尚未结案的以外,目录事项原盐业主管部门不再继续行使。上述事项的日常监管职责由盐业主管部门继续承担。 

    附件: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盐业执法事项目录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4月8日

    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盐业执法事项目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