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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公告
  • 来源:宁波市市场监管局
  • 时间:2021-05-26 10:09:02
  • 阅读: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13日、5月10日公开征求《宁波市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两次意见征集已结束,期间共收到公众意见11条,采纳4条,不予采纳7条。

    特此公告。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5日

    《宁波市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及采纳汇总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反   馈   意   见

    采 纳 情 况

    未采纳理由

    1

    市市场

    监管局

    《征求意见稿》文件名为《宁波市自动售货设备食品销售制售管理暂行规定》,则应对市场监管部门职能涉及食品自动售货设备的相关要求均予以规范,如价格等,建议增加相关条款或明确范围。

    已采纳。明确是立足于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文件名改为《宁波市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文件内容作相应修改。

    /

    2

    市市场

    监管局

    《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召开风险会商会议”,建议改为“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

    已采纳。《暂行规定》修改为“由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召开风险会商会议。”

    /

    3

    码上有面有限公司

    建议针对企业的申请需要进行专家组评估的,需明确风险评估组织、评审和公布评审结果的时间。

    已部分采纳。《暂行规定》修改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风险评估所需材料初审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后,及时组织开展风险评估。”

    /

    4

    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

    建议删除《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二款“具有制作过程的制售食品,供应商的原料由中央厨房提供的,原则上由中央厨房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许可。”

    已采纳。考虑提供原料的中央厨房不在本市的情形,且中央厨房不是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责任承担主体,《暂行规定》删去该条款,作为事中监管要求列入第十二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所需材料。

    /

    5

    码上有面有限公司

    建议现场评估非评估组成员不能参加。

    不予采纳。

    专家评审组由第三方机构专家组成,为加强沟通交流,提高审批时效,《暂行规定》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可列席风险评估评审会。

    6

    码上有面有限公司

    建议现场评估专家组需拍照或摄像的,应征得企业同意。

    不予采纳。

    《暂行规定》重点对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许可监管进行规范,企业对现场评审的个别要求不列入本规范。

    7

    码上有面有限公司

    建议专家评审应支持鼓励企业科研创新发展。

    不予采纳。

    专家评审组对新业态、新工艺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进行评估,仅考虑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

    8

    码上有面有限公司

    建议专家评审后出具专家评估报告,未通过的告知整改内容,企业整改到位的可再申请评估。

    不予采纳。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已予以明确。

    9

    码上有面有限公司

    建议明确风险评估所列材料的上位法依据。

    不予采纳。

    《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依据为市场监管总局《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在政策解读中予以说明。

    10

    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

    建议增加“食品自动售货商属于‘三小’食品行业的,应依法取得多证合一《营业执照》。”

    不予采纳。

    ‘三小’食品行业的许可发放政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发文明确,《暂行规定》不再另行表述。

    11

    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

    建议删去“营业执照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内应当设置1台(含)以上食品自动售货设备”或将其中的“应”改为“宜”。

    不予采纳。

    食品自动售货商在营业执照所在地领取许可证后,可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自动售货设备,因此要加强对营业执照所在地食品自动售货设备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如营业执照所在地未设有自动售货设备,监管人员因管辖权问题无法履行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