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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调整试点区域的通知
  • 来源:宁波市市场监管局
  • 时间:2021-06-24 09: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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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市)局、功能区分局,市特检院(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各电梯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单位:

    为继续深化我市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创新试点工作,巩固改革试点成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推进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甬市监特〔2020〕330号)(以下简称市局330号文),经研究决定,在我市进一步推进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创新试点工作,扩大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调整试点区域。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1年7月1日起,增加海曙区、慈溪市、象山县和大榭开发区为第二阶段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区域。

    二、试点要求

    (一)试点具体工作要求按市局330号文及其附件2《宁波市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20版)》执行。

    (二)根据第一阶段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情况,现对第二阶段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补充要求:

    1. 各检测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开展电梯检测工作,检测机构核准证取证时已限制试点区域且试点区域不包括本市的,不得在本市开展检测工作。

    各检测单位应保证电梯检测工作质量,严禁恶性竞争和扰乱检测市场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取消检测单位在本市的试点资格。

    各检测单位在宁波开展检测业务前,应设立固定的办公场地,并根据业务量配备相应的驻甬检测人员、检测仪器和检测工具。根据前期试点取得的经验,检测单位应积极推行检测送保险的创新模式,对未购买安全责任保险的检测电梯进行投保。

    2. 市特检院应发挥检验工作技术监督作用,建立常态化的检测质量抽查制度,编制抽查方案,每月按照不少于检测设备3%的比例对各检测单位检测质量进行抽查,并形成抽查情况报告于每季度末报送市局;同时建立电梯检测质量技术例会制度,市局委托市特检院在每季度末召集检测单位召开电梯检测质量技术例行会议。各检测单位应在日常工作中注重对相关技术问题的积累,积极参加检测质量技术会议,统一检测标准尺度,提升检测能力。

    3. 各使用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按要求及时申报本单位电梯的检测,并在检测受理单上盖章确认。

    各使用单位应积极组织协调电梯维保单位配合检测单位实施检测工作,维保单位要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测单位实施检测。

    第一阶段已开展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区域,按上述要求一并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第二阶段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区域市场监管(分)局要提前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宣贯工作,积极推进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创新试点工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试点终止条件时,及时督促使用单位终止试点工作,发现退出试点且超期未实施检验的电梯,应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同时,要加强对检测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规范检测行为,促进检测工作质量提升,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市特检院要做好第二阶段试点电梯检验检测数据的梳理和检验检测周期的调整工作,对于停用设备启用的,按试点方案及时调整检验检测周期。加强对试点电梯检测和维保工作的质量抽查工作,质量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并形成闭环处理。

    (三)市局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掌握各地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相关试点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现场检测质量数字化监管平台,并适时组织开展试点电梯的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日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调整试点区域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