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各直属单位,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度全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质量技术基础专业工作,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年度考核合格(称职)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可申报助理工程师、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见附件1。
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具体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31号)执行。
二、申报时间
(一)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间由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自行确定,9月30日前将评审结果报省市场监管局。
(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个人申报截止日期为9月10日,评审时间计划为10月初。
三、申报程序
全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统一使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系统”。申报人员、审核单位分别使用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法人的账号登录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进行申报、审核工作。各评委会职称工作人员凭人力社保部门分配账号登录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028/login.jsp进行评审管理等工作。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个人信息要求。申报人员应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系统”绑定所在单位,完成授权委托,并完善个人业绩档案信息。各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确保信息无误。职称评审中凡涉及需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如社保缴纳证明等信息)可在系统中自动提取,今后不再要求申报人员提供。如在外省缴纳社保的申报人员,需由本人提供外省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
(二)送审材料要求。各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申报材料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情况录入系统,因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个人和推荐单位负责。各职称评委会要坚持标准条件,切实履行推荐职责,认真审核评审资料,把好推荐质量关,做到宁缺毋滥。
(三)纸质材料要求。2021年质量技术基础专业中级职称评审,主要依托“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系统”,基本实现无纸化,纸质材料仅包括:《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托书》(由各申报单位统一出具)、《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新系统带水印下载,一式三份)、《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相关表格详见附件2。
五、申报纪律
申报材料所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需与评审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或近4年以来取得,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严禁虚高自评分申报。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3.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或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在申报材料中反映的;
4.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六、其他事项
(一)事业单位评聘结合
根据《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17〕129号)精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严格按照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竞聘、材料公示、单位考核推荐、评委会评审、单位聘任等程序进行,做到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申报人员须提供《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
(二)职称初定
职称初定条件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文件执行。申报对象通过“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系统—大中专毕业生职称初定”栏目查阅申报条件和所需材料并进行在线申报,不再现场受理纸质材料。
(三)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和公需课程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的必备条件,学时要求按《浙江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浙市监人〔2019〕54号)规定执行。职称申报人员根据《浙江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标准》将近三年线下学时和其他网络平台学时汇总填报《继续教育学时导入模板表格》(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提交各市主管部门或省局直属单位审核认定后,统一导入“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申报人员自行下载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各单位应认真履行继续教育学时管理职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数量未达到要求的,或在学时登记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资格。
(四)学历认证
2001年以后取得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人员,可在系统内自动提取相关信息;2001年以前及不能自动提取的,须上传学历学位证书、毕业生登记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证明材料。
七、联系方式
省局人事处(高评委办公室):吴文雨,电话:0571-89767105;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717室。
附件:1.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docx
2.相关表格.zip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7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