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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来源:宁波市市场监管局
  • 时间:2021-08-23 17:5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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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起草背景

    2019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强调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坚持严格保护、统筹协调、重点突破、同等保护。2020年5月,浙江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2020年11月,宁波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上述意见均对包括商标专用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出具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2021年1月,根据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和全国知识产权工作会议精神,我局以构建商标专用权全链条大保护工作格局为出发点,结合本市商标保护工作实际,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海关等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重点商标协同保护工作机制,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进一步优化我市的营商环境。为此,我局会同公安、检察院、海关等部门研究联合制定《宁波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宁波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共二十一条,其中:

    (一)关于保护对象及其确定方式

    《办法》保护的重点商标是指在宁波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容易被侵权假冒,确需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重点商标实行名录管理,由市市场监管局对符合条件的注册商标主动纳入名录,也可以由市级有关单位推荐推送以及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依商标权利人申请审核报送纳入名录。

    (二)关于申请保护的程序

    纳入保护名录的重点商标,商标权利人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商标权及主体资格身份证明材料。对于因提供的重点商标商品(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诈手段使其注册商标纳入保护名录以及存在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将该商标移出保护名录并公示。

    (三)关于保护的内容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保护名录中的商标发展状况和本市商标保护工作实际需要,每年适时调整保护名录,并通过官方网站等平台发布保护名录。市场监管、公安、检察院、法院、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商标保护工作,建立健全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协同保护工作机制,适时开展执法行动,查办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为保护名录中商标的国际注册和保护提供商标预警、专家顾问咨询、法律政策解读、海外维权支持等服务。

    (四)关于时效

    《办法》自2021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三、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解读人:陈曼军

    联系方式:89189795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