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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 来源:宁波市市场监管局
  • 时间:2021-08-23 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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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加强我市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日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宁波市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就《暂行规定》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暂行规定》制定背景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食品领域新业态不断涌现,给政府部门监管带来新的挑战。面对新形势,国家总局、省局对食品自动售货设备许可监管明确了路径和原则,但尚未出台具操作性的规范文件。秉着“审慎包容”的工作原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系统梳理了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对自动售货设备许可监管的规定,吸收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最新公布的预包装食品许可改备案政策,明确了规范流程和要求,重点细化了新业态风险评估流程和结果利用等内容,对基层自动售货设备许可监管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意义。《暂行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食品自动售货商的主体责任落实,促进食品自动售货设备行业规范发展。

    二、《暂行规定》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市场监管总局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暂行规定》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适用范围。《暂行规定》适用于自动售货设备食品销售和制售两类业态。按照风险管理原则,明确食品销售和制售业态的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

    (二)许可管理。明确食品自动售货商应在本市范围内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自动售货设备相关信息备案后,可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

    (三)备案信息采集和抄告。统一自动售货设备备案信息采集内容、代码编制规则。明确营业执照所在地和摆放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抄告的时限和文书格式。

    (四)风险评估的流程、内容及结果利用。明确市级部门受省级委托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第三方专家评审。第三方专家对食品自动售货商按要求提供的风险评估材料以及自动售货设备进行评审,出具“通过”或“不通过”的建议书。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要求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实施许可工作。

    (五)风险会商的情形。明确由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召开风险会商会议的四种情形。经集体讨论通过后,由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许可工作。

    (六)监管要求。明确食品自动售货设备销售制售日常监督管理要求。营业执照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侧重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摆放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侧重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跨辖区协作配合、信息共享。

    三、实施日期

    《暂行规定》将于2021年7月23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金琳  忻东

    联系方式:0574-89189768

    政策原文: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