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局、功能区分局,各电梯检验机构,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各电梯维保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电梯维保单位综合量化记分及分类监察工作,根据《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和《关于电梯维保单位违法违规综合量化记分及分类监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质特便字〔2014〕10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电梯维保单位综合量化记分及分类监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量化记分周期和标准
(一)记分周期。本次综合量化记分周期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二)记分标准。各地根据《电梯维保单位综合量化记分及分类监察计划》(附件1)安排,按照《电梯维保单位违法违规综合量化记分细则》(附件2)表1的评价内容、标准和方法,组织人员到现场对电梯维保单位的许可证管理、资源条件、维保质量体系运行、维保记录档案等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完成现场量化记分工作。市局根据各相关单位上报的评价记录和相关资料,按照《电梯维保单位违法违规综合量化记分细则》(附件2)表4的评价内容、标准和方法,对电梯维保单位的定期检验、故障和应急救援、社会服务、行业自律、维保质量抽查、上级通报、创新工作等情况进行统一量化记分。
二、综合量化记分汇总和分类
各地要及时完成现场量化记分,并将《现场量化记分汇总表》(附件2的表2)于10月20日前上报市局。各地还要对辖区内从事电梯维保业务单位实施的日常安全监察情况进行汇总,填写《日常安全监察记分汇总表》(附件2的表3),于10月20日前上报市局。
市特检院和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要协助做好综合量化记分及分类监察工作,抽调鉴定评审专家积极配合安全监察部门开展现场量化记分。各电梯检验机构将记分周期内各电梯维保单位定期检验等情况,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将故障和应急救援情况,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将电梯企业违反行业自律情况,于10月20日前上报市局。
综合量化记分汇总是在现场量化记分和市局统一量化记分的基础上,综合汇总各地日常安全监察中对电梯维保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监察指令、举报投诉等情况,确定综合量化记分结果,划分级别,并予以公布。
三、强化整改落实和分类监察
各电梯维保单位要主动接受各地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综合量化记分及分类监察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本着举一反三的原则及时完成整改,并及时报各地监管部门。
各地监管部门要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电梯维保单位落实整改,并对整改情况逐一复查。尤其是对综合量化记分被划为C、D类的单位,要逐家梳理和组织约谈,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报送市局,由市局督促整改并报省局。
市局联系人:邵永青,电话:89189731,电子邮箱:151904511@qq.com。
附件:1.电梯维保单位综合量化记分及分类监察计划
2.电梯维保单位违法违规综合量化记分及分类监管细则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9日
附件2
电梯维保单位违法违规综合量化记分及分类监管细则
表1 现场监督检查量化记分表
维保单位: 记分周期: 2020年7 月1日至2021 年6月30 日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内容和标准 | 评价记录 | 记分 | 评价 方法 |
1 | 许可证管理 |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名称、资质、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以及授权范围变动或授权有效期到期时,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未及时办理告知的,记3分。 | 现场监督检查 | ||
2 | 单位名称、地址变更后未在30日内申请换发新证并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记6分。 | ||||
3 | 超越《许可证》范围施工的,许可证已过有效期仍继续施工的,或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书,以及向无资格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的,1次记24分。 | ||||
4 | 资源条件 | 有以下任一情况的,记8分:1.法人机构、取证分支机构技术人员数量不满足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未取证分支机构和维保点技术人员不满足DB33/T 728-2016《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范》中的相应要求的;2.法人机构、取证分支机构持证作业人员数量不满足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相应要求的。 | 现场监督检查 | ||
5 | 持证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人均不多于30台要求的(当中级技工及以上人员比例达到持证作业人员的50%以上时,人均保养台量可放宽至45台),每超1台(取整数,小数点后略去)记1分。 | ||||
6 | 施工设备、检测仪器不全(法人机构、取证分支机构按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要求,未取证分支机构和维保点按DB33/T 728-2016《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范》要求)或检测仪器应检定(校准)而未检定(校准)合格的,记2分。 | ||||
7 | 不具有日常工作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的,记2分。 | ||||
8 | 体系运行 | 现行质量保证体系组织与质保手册不相符的,或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未及时修订的,酌情记1~2分。 | 现场监督检查 | ||
9 | 使用法规、规范、标准未及时更新的,酌情记1~2分。 | ||||
10 | 维保单位的质量检验(查)人员或者管理人员未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且进行记录的,酌情记1~3分。 | ||||
11 | 未定期对维保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并建立和保存教育与培训、考核记录档案的,记1~2分。 | ||||
12 | 未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记6分;未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并进行记录的,记2分。 | ||||
13 | 档案记录 | 未按DB33/728《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范》第7.6.3相应要求的要求进行设备档案管理的,或未按DB33/728《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范》第7.6.2相应要求的要求建立电梯维护保养台账的,记3分。 | 现场监督检查 | ||
14 | 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和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电梯维保计划和方案,或受控的维保项目和要求不能满足《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相关要求的,酌情记1~3分。 | ||||
15 | 未按规定做到半月、季度、半年、年度对电梯进行维保的,电梯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项目达不到《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规定的,维保记录不全的或未按《质量手册》要求填写维保记录或填写的维保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发现一次记3分。 | ||||
16 | 电梯故障未完全修复前,未书面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并配合使用单位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的或严重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未采取立即停止电梯运行等有效措施并及时书面通知使用单位的,发现一次记2分。 | ||||
17 | 未对电梯发生的故障和救援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记录的,或未将电梯的故障和救援等情况及时录入应急处置信息平台的(未录入应急处置信息平台的,暂不记分),发现一次记2分。 | ||||
18 | 涉及安装、改造、修理(含一般修理)等施工行为未及时履行告知手续的,记3分。 | ||||
19 | 违法违规查处和社会监督 | 记分周期内(以结案时间为准)被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的,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述违法行为,按照上述相应记分标准进行记分。 | (各地上报,市局汇总统一记分) | 日常安全监察,现场监督检查 | |
20 | 记分周期内被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根据所述问题,按照上述相应记分标准进行记分。 | (各地上报,市局汇总统一记分) | |||
21 |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电梯无法正常运行、故障困人,被举报、投诉或媒体曝光,经查属实或确属维保质量问题的,一次记6分。 | (各地上报,市局汇总统一记分) | |||
22 | 因施工质量或管理原因,发生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一般事故的,一次记12分;发生致人重伤或死亡及以上事故的,一次记24分 | (各地上报,市局汇总统一记分) | |||
检查人员(签字):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现场量化记分值: 分 | |||||
维保单位意见: 维保单位负责人(签字): 维保单位(盖章) | |||||
备注: 1.各项记分必须证据充分、确凿,并收集汇总相关证据材料,现场作出量化记分。 2.检查应邀请检验(评审)机构专家代表参与; 3.维保单位对现场记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现场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当地安全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对申诉后新作出的记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申请裁定。 4.本记录表一式两份,安全监察部门和维保单位各一份。 |
表2 现场量化记分汇总表
填报单位: 周期:2020年7月1日至 2021年6月30日
序号 | 维保单位 | 现场量化记分值 | 记分项目及原因(详细列明) | 整改情况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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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日期:
表3 日常安全监察记分汇总表
填报单位: 周期:2020年 7月1日至 2021年6月30日
序号 | 维保单位 | 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 下达监察指令情况 | 举报投诉情况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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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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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日期:
表4 市局统一量化记分表
维保单位: 记分周期: 2020年7 月1日至2021 年6月30 日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内容和标准 | 评价记录 | 记分 | 评价 方法 | |||||
1 | 定期检验 | 在检验机构定期检验前未对所维保电梯进行年度自行检查并提供年度自检报告的,年度自检报告填写不真实或未按规范要求填写的,或年度自检报告未及时提交的,一次记1分,本项目累计最高记3分。 | (各检验机构上报,市局统一记分) | 检验机构评价 | ||||||
2 | 所维保电梯定期检验合格率低于97%的,记2分;低于96%的,记4分;低于95%的,记6分。 | |||||||||
3 | 检验隐患属维保单位整改内容的,且超过一个月未整改的,每个项目记2分;复检不合格的,每个项目记4分,本项目累计最高记8分。 | |||||||||
4 | 维保单位督促使用单位完成定检手续,提前一个月完成报检手续的电梯占所维保电梯总数比例高于85%的加2分,比例高于70%的加1分。 | |||||||||
5 | 故障和应急救援 | 应急救援电话不能保持24小时畅通,或应急呼叫无响应的,一次记2分,累计最高记6分。 | (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上报,市局统一记分) | 应急处置指挥中心评价 | ||||||
6 | 接到困人警报后,维保人员未能按规定及时(县级及以上城区的电梯应在接通知后 30 分钟内抵达并及时救援,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 1 小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的,一次记3分。 | |||||||||
7 | 接到电梯故障通知后,维修人员未及时抵达故障电梯所在场所的,被投诉并查实的一次记3分。 | |||||||||
8 | 应急救援负责人或应急救援电话变更未及时备案的,一次记3分。 | |||||||||
9 | 救援工作被投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或操作规程的,查实一次记3分。 | |||||||||
10 | 新维保单位未变更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更换《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的,一次记2分,本项目累计最高记6分。 | |||||||||
11 | 与使用单位终止合同,未在10日内在网上平台办理终止手续的,一次记2分,本项目累计最高记6分。 | |||||||||
12 | 社会服务 | 电梯公共应急救援单位能服从指挥按时处警的,加2分。年度考核为前6名的,再加2分,年度考核为第7-16名的,再加1分。 | ||||||||
13 | 行业自律 | 依靠降低维保质量,存在明显低价恶意竞争的,一次记12分。 | (市局统一记分) |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 ||||||
14 | 维保质量抽查 | 市局电梯维保质量现场抽查平均得分名次列全市维保单位前10%(名次取整数,小数点后略去,下同)的,加3分,名次列全市维保单位后10~30%的记2分,名次列全市维保单位后10%的记4分。 | (抽查机构上报结果,市局汇总统一记分) | 监督 抽查 | ||||||
15 | 上级通报 | 被上级通报批评(省局维保质量抽查等)的,1次记3分。 | (市局统一记分) | 日常安全监察 | ||||||
16 | 扫码维保 | 至9月15日,电梯扫码维保应用率比例低于所维保电梯总量的90%的,记6分;比例为90%-95%的,记2分;比例超过98%的,加2分。 | (市局统一记分) | |||||||
17 | 创新工作 | 电梯责任保险覆盖比例不低于所维保电梯总数的60%的,加1分。 | (各维保单位9月30日前上报材料,市局统一记分) | |||||||
18 | 至9月30日,电梯物联网在线比例不足应装数的80%的,记3分,比例为80%-90%的,记2分。不涉及电梯物联网应装要求的,不记分。 | |||||||||
19 | 积极参与电梯“按需维保”等安全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维保单位酌情加2~3分。 | |||||||||
市局统一量化记分值: 分 | ||||||||||
市局统一量化记分值 | 表1记分值 | 表3记分值 | ||||||||
总记分值 | 划分级别 | 统计人员和日期 | ||||||||
备注: 1.本细则由表1、表2、表3和表4组成,总记分值为现场量化记分值、日常安全监察记分值和市局统一量化记分值累加所得; 2.各项记分必须证据充分、确凿,并收集汇总相关证据材料,由相关机构及时上报市局特种设备处。 3.市局对各维保单位各记分情况进行公示,对维保单位对记分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申请裁定。 4.根据总记分值划分类别:记分8分以下的,为A类;记分8分及以上16分以下的,为B类;记分16分及以上24分以下的,为C类;记分24分及以上的,为D类;“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