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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广告合规守法提示
  • 来源:宁波市市场监管局
  • 时间:2021-09-18 17:09:08
  • 阅读:
  • 全市各教育培训机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广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制作、发布校外培训广告作如下提示:

    1.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得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2.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3.不得制作、发布各种超标超前培训、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广告;

    4.不得制作、发布未取得相关主管机关许可或者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广告以及超出其许可业务范围的广告;

    5.不得制作、发布利用假扮名师、专家、教授、学者、受益者等名义、形象的广告;

    6.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保证性承诺的广告;

    7.不得制作、发布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广告;

    8.不得制作、发布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

    9.不得制作、发布含有提供境外教育课程的校外培训广告或者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的广告。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敦促全市各教育培训机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规提示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的合规审查,自觉清理已经和正在制作、发布的不符合规定的培训广告。欢迎社会各界对校外培训广告进行监督,踊跃举报违法违规校外培训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