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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来源:宁波市市场监管局
  • 时间:2022-11-21 17: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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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制定背景

    地方标准是国家标准体系中政府公益性标准主要供给方式,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条例》《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制定进行了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在全面深入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背景下,围绕标准化工作的“四个转变”,为进一步强化地方标准管理,推进标准数字化建设,支撑全域标准化发展,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宁波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宁波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五条,对市地方标准立项、起草、审评、批准、发布、备案、实施与监督等活动做出规定。

    (一)总体要求

    1.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且需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2.地方标准起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技术要求,且应当高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二)管理职责

    1.市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地方标准工作,负责地方标准立项、审评、批准、编号、发布、备案、宣传、复审等工作。

    2.市有关主管部门分工管理地方标准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立项申请、起草、征求意见以及宣传、实施、监督检查、提出复审建议等工作。

    (三)申请立项

    1.市市场监管局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均可以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立项建议。

    2.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立项建议进行研究,确有必要制定的,提出立项申请,提交地方标准立项申请表、地方标准立项分析报告、标准草案等材料。

    3.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地方标准形式审查、技术审查和立项评估。根据评估审查结果,制定立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告。

    (四)标准起草

    1.地方标准起草应当坚持公益性,遵循开放、透明、公平原则,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

    2.起草单位应当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3.标准起草应当同步形成编制说明,阐明工作简况、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地方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及理由、实施措施建议等情况。

    (五)审评发布

    1.市有关主管部门决定标准送审的,提交送审申请表、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等材料。

    2.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地方标准专家审评。经审评专家表决后形成纪要,并由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名后存档备查。

    3.市有关主管部门决定报送批准发布的,提交报批申请表、起草单位及人员信息表、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标准自创性承诺及规范性引用文件有效性申明等资料。

    4.报批稿向社会公示七日。拟批准发布的,由市市场监管局进行统一编号、发布。地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众公开标准文本。

    (六)标准实施

    1.标准实施中需要解释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市有关主管部门做出解释。属于实施过程中具体问题咨询,由市有关部门组织起草单位研究答复。

    2.市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治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标投标等工作中,将地方标准作为技术参考。

    3.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通过自我声明的方式,把地方标准作为生产经营、服务提供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依据。

    4.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行业主管部门及时研究处理标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5.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地方标准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复审结论包括继续有效、废止和修订。

    (七)监督管理

    1.自立项到报批文本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五个月。需延期完成,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完成的,终止制定程序。

    2.市有关主管部门未在复审周期届满前三十天报送复审建议的,经市市场监管局督促仍未报送的,公告废止。

    3.自提出修订建议到提出立项申请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提出立项申请的,公告废止。

    三、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董巍

    联系方式:89189797

    政策原文: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图解:图解《宁波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