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市监信发〔2021〕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12号)和《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的精神;引导电梯施工、维保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电梯施工、维保质量,加强和规范我市电梯施工、维保质量的安全信用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宁波市电梯施工、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建议和意见,相关建议和意见可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
通信地址:鄞州区和济街69号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521室;
联系人:邵永青;联系电话:89189731;
电子邮箱:151904511@qq.com。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5月6日。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日
宁波市电梯施工、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相关部门对《宁波市电梯施工、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汇总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反 馈 意 见 | 采 纳 情 况 | 未采纳理由 |
1 | 市市场监管局法规处审查意见 | 建议调整第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第4点中的“通报批评”的表述,将“通报批评”修改为“通报”。 | 已采纳 | |
2 | 市市场监管局法规处审查意见 | 建议将第二十一条中的“施工、维保单位出现以下警示信息之一的”修改为“施工、维保单位出现以下不良行为记录或警示信息之一的”。 | 已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