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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宁波市市场监管领域广告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来源:宁波市市场监管局
  • 时间:2022-06-13 15:47:55
  • 阅读:
  • 为规范广告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裁量权,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宁波市市场监管领域广告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通信地址:鄞州区和济街69号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法规处1020室

    电子邮箱:fgc@scjgj.ningbo.gov.cn 

    联系电话:89189848

    联系人:钱文虎

    反馈截止时间:2022年6月24日。

    附件:《宁波市市场监管领域广告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20613  宁波市市场监管领域广告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征求意见稿).wps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3日

    《广告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征求意见汇总表

    条文编号

    征集意见

    提出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修改情况(采纳/未采纳)

    未采纳理由

    原   稿

    改   为

    第一条

    /

    增加“《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作为制定依据

    7月12日会议

    采纳


    第六条第二项

    /

    建议删除。“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可以不罚就应该考虑不罚,而不能作减轻处罚处理。

    市局行政执法队

    部分采纳。修改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考虑到部分轻微违法行为可能需要处罚较宜,参考省局有关规定作如此修改。

    第七条

    /

    建议改为“当事人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而未适用减轻处罚的,应当在调查终结报告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不予减轻处罚的理由”

    7月12日会议

    部分采纳。改为“当事人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而未适用减轻处罚的,应当在调查终结报告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不予减轻处罚的理由”

    本条制定目的,除了要说明不适用减轻理由之外,还有为第五条、第六条配置其他处罚形式的可能,避免处理僵化。

    第八条第二款

    /

    建议删除第二句

    7月12日会议

    采纳


    第九条第一款

    /

    建议调整表述。

    7月12日会议

    第一款:当事人具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项、第六条第二项情形,且其违法行为符合《广告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规定的减轻处罚条件,按照裁量基准确定相应的减轻档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具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项、第六条第二项情形,但其违法行为未列入《广告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或者虽列入但减轻处罚条件未作相应具体规定的,办案部门决定适用减轻处罚的,参照减轻处罚条件确定相应的减轻档次。


    第九条第二款

    /

    建议删除“同时”

    7月12日会议

    采纳。


    第十条


    争论较大。有建议删除第二句,也有建议保留第二句。

    7月12日会议

    采纳删除建议。

    考虑减少履职风险,保证减轻处罚裁量权规范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