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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市场监管 就歇业“一件事”解疑释惑 6月份,全市170家市场主体完成歇业备案
  • 来源:宁波市市场监管局
  • 时间:2022-07-22 17:45:00
  • 阅读:
  • 宁波日报A2版2022年7月22日

    记者 王岚 通讯员 范英豪

    记者昨天从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宁波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一件事”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已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截至6月底,全市已有170家市场主体完成歇业备案。

    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首次出现了“歇业”概念。准许歇业,是为了让暂时遇到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养精蓄锐”再出发。针对目前市场主体最为关心的歇业“一件事”办理,以及歇业后相关事宜,记者专门采访了市市场监管局相关人员。

    据这名工作人员介绍,在决定要歇业时,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申请人可选择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商事登记窗口“一窗”申请,各部门建立“并联办理”工作机制。市场主体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办理,但歇业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3年。

    办理歇业“一件事”,市场主体要提交三份材料,分别是《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歇业备案承诺书》和《宁波市歇业备案“一件事”信息采集表》。以上各表都有固定格式文本,如实填写即可。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决议恢复的,或以市场主体名义实际发生交易或营业的,将被视为恢复营业。需要提醒的是,以上两种情况发生后30日内,市场主体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此外,歇业超过3年以及申请的歇业期限届满的,视为自动恢复营业。

    对于办理歇业的市场主体,最为关心的是社保、医保、税务、公积金等事项上有什么政策支持。根据《实施办法》,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歇业市场主体不裁员的,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按企业参保登记的歇业市场主体因疫情、自然灾害等影响不能按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的,可依法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保留企业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其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本次阶段性缓缴的时间截止到今年12月31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困难的歇业企业,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5%。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歇业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开展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依规申请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