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原省质监局《关于依法公布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结果的通知》(浙质量发[2014]166号)的规定,现将2022年7月16日至7月31日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结果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6日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仪(7.16-7.31).xls
辐射源(7.16-7.31).xls
出租车计价器(7.16-7.3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