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原省质监局《关于依法公布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结果的通知》(浙质量发[2014]166号)的规定,现将2022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结果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28日
呼出气体(12.16-12.30).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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