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汉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宁波汉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承接的工程项目尚未完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施工过程中已发生重大事故且事故调查尚未结束,尚未承担其在事故中应负的全部赔偿责任及违法责任的情况下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局申请并完成注销登记,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宁波汉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销登记时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当事人与宁波汉华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涂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宁波市鄞州区政府于2023年8月7日做出的《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鄞州新城区首南地段YZ08-09-15#地块项目一标段“3·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结果的批复》等材料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拟决定,撤销宁波汉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7月13日的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四十七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574-89289130。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