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加强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队伍建设,确保评审工作科学、规范、权威,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甬政办发〔2022〕33号)规定,经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7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工作,规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行为,确保评审工作科学、公正、权威,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评审员是指经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考试或考核合格后取得评审员证书,从事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专业人员,包括评审员和见习评审员。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的遴选、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评审员遴选
第四条 市评审办以考试或考核形式向社会公开遴选评审员,具备条件的人员自愿提交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参加评审员遴选。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市评审办不定期组织评审员遴选。
第五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仅限经济管理类、科研类、工程技术类);
(三)从事质量管理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具备专业理论知识,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及其细则;
(四)具有与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相适应的综合分析研判、语言文字表达等技能;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市评审办对申请人员提交的材料(申请表及其他资格证书)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人员,由市评审办负责组织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市评审办决定聘用其为见习评审员,颁发聘用证书;对符合条件的中级以上职称(副高级、正高级)人员,由市评审办负责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市评审办决定聘用其为评审员,颁发聘用证书。
第三章 评审员管理
第七条 市评审办负责评审员的统一管理。对评审员业务培训、聘用评审、期满续聘、违法违纪等情况进行建档管理和评价。
第八条 见习评审员、评审员聘用期均为4年,期满后重新聘用。评审员受市内外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聘用后,可参与相应评审活动,但须在受聘后一周内向市评审办报备相关信息(市本级外)。
第九条 建立见习评审员晋级机制。见习评审员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后可申请成为评审员:
(一)参加过2家及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工作;
(二)为3家及以上组织提供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咨询辅导;
(三)获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组组长或3名及以上市级评审员推荐。
见习评审员在参加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时不独立评审,有建议权,无表决权,不获取劳务报酬。
第十条 市评审办不定期组织开展评审业务技能培训和交流活动,以帮助评审员持续提高评审水平和综合能力。评审员应加强业务学习和技能提高,不断适应各类评审需求。
第四章 评审员职责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评审员职责
(一)在评审范围内,遵守评审规定,按要求工作;
(二)保持客观性,根据评审中得到的信息进行分析;
(三)迅速策划并执行所分配的工作;
(四)对影响评审结果或可能需要深入调查的问题保持警觉;
(五)根据观察结果形成文件,报告评审结果;
(六)保存有关评审文件和记录,评审完成后交评审办归档。
(七)保守评审文件的机密;
(八)配合和支持评审组长的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员行为规范
(一)遵循政府质量奖评奖宗旨,主动回避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受评组织的评审工作;尊重受评组织的文化与价值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保证评审工作客观真实;遵守商业秘密法律法规和评审保密约定(承诺),保护受评组织商业秘密,做到不使用、不泄密。
(二)对评审信息严格保密。评审前,不擅自与受评组织交流评审信息。评审时,不传播可能危及评审公正的信息,除受评组织公开发布的外,不私自备份受评组织的信息,不保存受评组织的材料。评审后,不私自给予受评组织关于分值和总体表现情况的反馈。
(三)廉洁自律,不接受受评组织的任何宴请、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等。自觉抵制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干预。
第十三条 评审员应主动宣传推广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鼓励本市各类组织积极实践卓越绩效模式,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评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回避:
(一)在受评组织任职、兼职、持有股份或离职不足三年以及与受评组织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
(二)近三年内为受评组织提供过咨询、培训服务的;
(三)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及时提请回避。
第五章 评审员监督
第十五条 市评审办负责评审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和投诉。
第十六条 评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评审办取消其评审员资格。
(一)连续2届或累计3届因自身原因未能参加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的;
(二)受聘参加市内外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市本级外)连续2次或累计3次不向市评审办报备相关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或累计3次不参加评审员业务培训的;
(四)期满后不办理续聘的;
(五)不遵守评审员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取消后五年内不得申请评审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