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宁波高全汇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316951574B
住所:宁波高新区江南路598号18-3(集中办公)
2022年11月12日本局接陈红霞举报,称当事人宁波高全汇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03月18日冒用其身份将其变更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并提交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承诺书各一份,以及浙江中和司法鉴定中心的笔迹鉴定意见书一份。申请事项为:撤销宁波高全汇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3月18日的变更登记。陈红霞称对宁波高全汇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3月18日的变更登记不知情,其不认识该公司的任何成员,也未与该公司有任何利益往来。且笔迹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意见表明当事人在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时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聘任书上的“陈红霞”签字字迹与申请人陈红霞签名字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当事人及股东目前无法联系、查无下落。
本案有如下证据:申请人陈红霞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有浙江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本局电话联系当事人及代理人等的录音光盘。
2022年11月24日至2023年1月7日,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2023年1月17日,本局通过官方网站及邮寄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甬市监撤登告字〔2023〕15-1号《撤销商事登记告知书》,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
现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宁波高全汇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3月18日的变更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