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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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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电梯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
  • 来源:宁波市市场监管局
  • 时间:2023-06-26 09: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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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市)局、功能区分局,市特检院,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2023年4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简称新版检规)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以下简称检测规则),实施过渡期1年。为切实做好过渡期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验

    自2024年4月2日起,全市范围的电梯严格依据“新版检规”进行监督检验。

    承担电梯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电梯“新版检规”要求,尽快完成电梯监督检验作业指导书和检验工作质量检查考核制度的修订完善,进一步规范监督检验工作,按要求配置如视频声像采集等与检验任务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要求,在过渡期内,承担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可以根据电梯施工单位的申请,选择“新版检规”或者原有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TSG T7006,以下简称旧版检规)开展检验工作。

    2023年4月2日(不含)之前签订供货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并且需要在过渡期满后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电梯,应当在2023年7月1日前,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安装单位网上向市特检院进行备案,市特检院汇总后统一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网址:https://f.wps.cn/g/gznCdNOc/,联系人:施科益,0574-88513019。

    此类电梯进行安装监督检验时,新版检规附件A1.2.2.7、A1.3.3可以按照旧版检规的要求进行检验,新版检规附件A1.2.4.3 (1)、A1.3.12.1、A1.3.12.3可以不检验;其后的定期检验、自行检测的相应项目也按照相应要求进行。

    二、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

    自2024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的电梯严格依据“新版检规”进行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周期按“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确定执行。超期未检或停用一年以上的电梯,重新启用前进行定期检验,之后按“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确定的年份执行。目前未纳入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调整试点工作的15年及以上的电梯和铁路车站、机场、轨道交通电梯,自2024年1月1日起一并按照“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要求实施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

    2024年1月1日前,全市范围内电梯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仍按《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推进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甬市监特〔2020〕330号)、《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调整试点区域的通知》(甬市监特〔2021〕177号)、《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实施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调整试点的通知》(甬市监特〔2022〕13号)等电梯检验检测改革文件要求实施。

    (一)定期检验

    承担电梯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包括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和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中国铁路上海局特检所仅限承担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内所属电梯定期检验)要严格按照电梯“新版检规”要求,于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电梯定期检验作业指导书和检验工作质量检查考核制度的修订完善,进一步规范定期检验工作。同时按要求配置如视频声像采集等与检验任务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

    市特检院要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公共信息平台,做好电梯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周期调整的数据梳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更换及其它各项系统保障工作。中国铁路上海局特检所也要做好相关电梯的数据梳理、标志更换等工作。

    (二)自行检测

    电梯自行检测的主体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不具备开展自行检测条件时,可委托承担本单位电梯维护保养的维保公司或具有电梯检测资质的机构帮助完成自行检测。

    已开展电梯自行检测的单位要严格按照电梯“检测规则”要求,于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电梯自行检测作业指导书和检测工作质量检查考核制度的修订完善,进一步规范自行检测工作。

    拟开展电梯自行检测的单位,应在我市具备固定办公场所及常驻工作人员,按照“检测规则”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检测仪器,制定检测作业指导书等质量安全体系文件,建立工作质量检查和考核制度,书面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开展电梯自行检测申请,并依照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电梯扫码检测应用的通知》(浙市监函〔2022〕130号)要求,完成在“浙江特种设备在线”上的账号申请、系统对接、业务开通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方可在我市开展电梯自行检测。

    受委托开展自行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得在同一设区市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和检测服务。

    从事自行检测的电梯使用或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相关执业公示网站为本单位的检测人员办理执业公示,网址为:http://219.141.208.170/casei/ 。检测人员从业资格和执业情况可登录执业公示网站查询,网址为:http://219.141.208.170/casei/register/personPublicAction!getProvincePersonInfoForm.action 。

    三、使用标志

    (一)法定检验

    为实现电梯新老检规实施的平稳过渡,检验机构应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根据“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要求统一调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中的下次检验检测日期,并向使用单位出具更换后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原检验报告不作更换。各检验机构应为使用单位更换新的使用标志提供便利。

    实行“新版检规”后,各相关单位应按照新版检规要求及时生成和发放电梯《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其中新安装和改造监督检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由使用登记部门发放,大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由检验机构发放。

    (二)自行检测

    电梯自行检测工作(包括整改情况确认)完成后,电梯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检测单位应及时将《电梯自行检测报告》上传至“浙江特种设备在线”,并凭《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到最近一次实施电梯检验的检验机构换取,或在“宁波市特种设备客户服务平台”自行打印《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各检验机构应为《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的换取或自行打印提供尽可能的方便。电梯使用单位应及时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张贴至电梯轿厢(或者扶梯、人行道出入口)易于乘客看见的部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电梯“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发布是国家对电梯检验检测政策的新一轮调整,也是更好保障电梯运行安全的一项有效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两项新规则的实施和过渡期工作,及时研判风险,周密安排部署,加强跟踪问效,统筹宣贯推进。各检验检测机构和电梯使用维保单位要认真组织人员学习培训,全面掌握两项新规则的内容,切实提高电梯检验、检测质量。

    (二)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要运用“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的数据信息,结合“扫码检测”、“两个责任管理规定”落实等相关工作,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在本辖区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公示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在电梯检验检测过程中缺项、漏项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并将检查执法结果报告市局,市局将严格落实淘汰退出机制。对检查发现使用到期未检测或检测发现严重不符合运行条件的电梯,要及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督促整改,逾期不予整改的,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六条实施处罚。过渡期间,各地要筑牢电梯安全底线,加大对全市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抽查,严厉打击假证卖证、挂靠以及虚假检验检测行为。

    (三)加强技术支撑

    过渡期内,市特检院要做好“新版检规”发布前已订合同或者中标电梯的备案工作,以及检验检测周期调整、使用标志更换等技术保障工作。配合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对自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专项抽查,质量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并形成闭环处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和“质量月”等重点时段,通过广泛多样的宣传方式,重点宣传电梯安全基本常识、“两个责任管理规定”等,着重宣贯国家对电梯检验检测政策的变化内容。要积极引导使用单位开展自行检测,大力发挥行业自律,进一步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测行为,各地在实施电梯两项新规则过渡期内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对涉及电梯的舆情要及时研判处置,避免引起负面舆情,适时向市局报告过渡期间电梯检验检测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