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市监综﹝2023﹞239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68-2023-0002
各区(县、市)局、功能区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宁波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9月15日施行。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
为加快建设营商环境最优市、营商口碑一流现代化滨海大都市,大力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探索包容审慎和柔性执法新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清单。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适用情形: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受理,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可以不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查封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二、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适用情形: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及时改正,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
适用情形: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四、广告中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
适用情形:广告中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标明出处,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五、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适用情形: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已取得合法有效专利证明,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适用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七、超过广告审批有效期继续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适用情形:广告内容与原批准情况一致,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八、发布农药、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适用情形:已取得广告批准文号,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九、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适用情形: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但未在广告中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
适用情形: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一、生产经营的化妆品标签存在瑕疵
适用情形: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或者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抄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8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