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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市知法案字〔2023〕28号行政裁决书
  • 来源:宁波市市场监管局
  • 时间:2023-09-14 17: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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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

    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甬市知法案字〔2023〕28号 

    请求人:朗唯思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学全

    住所: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马山头社区钟表基地格雅科技大厦1栋408

    委托代理人:魏兴耀、李曌

    被请求人:宁波天德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戴佳骏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河姆渡镇罗江工业区兴创路11号

    委托代理人:

    案由:专利侵权纠纷,专利名称“投影灯(宇航员投影灯)”,专利号:ZL202130141612.3

    请求人就其“投影灯(宇航员投影灯)”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2130141612.3)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我局提出处理请求。我局于2023年6月7日受理,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我局组成合议组,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诉求: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请求人ZL202130141612.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

    2、询问被请求人并调查了解被请求人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起始时间、月制造量/销量、总制造量/销量、销售区域等与被请求人侵害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关的违法情况;

    3、查阅、复制与被请求人侵害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现场检查被请求人实施侵害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场所,查封扣押并清点被请求人的侵权产品;

    5、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包括成品及半成品,销毁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图纸、宣传资料、专用设备和模具等。

    事实与理由:请求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上述涉案专利,该专利在2021年7月2日被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2130141612.3,请求人至今仍享有该专利权。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宁波天德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河姆渡镇罗江工业区兴创路11号1号楼3楼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大量外包装显示名称为" ASTRONAUT - StarrySkyProjector "的投影灯。经过比对," ASTRONAUT - StarrySkyProjector "投影灯的外观设计特征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特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具有实质性差异,二者构成近似的外观设计。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ASTRONAUT - StarrySkyProjector "投影灯的行为,侵害了请求人的涉案专利,且给请求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请求人依法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据此,请求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六十五条、六十九条、七十条等相关规定,向我局提起处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请求我局依法支持请求人的全部处理请求,以维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我局根据请求人的请求,于6月7日对宁波天德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被请求人系甬市知法案字〔2023〕29、30号案件的被请求人的场地出租方,无证据证明有侵权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与他人有共同侵权的故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宁波天德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没有侵犯专利号为ZL202130141612.3,名称“投影灯(宇航员投影灯)”的外观设计专利权。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

    双方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69号

    邮编:315000

    联系电话:0574-89382659

    合议组长:吴华荣

    审 理 员: 樊佳丽

    审 理 员: 秦燚

    书 记 员: 杨子慧

    宁波知识产权局(盖章)

    2023年9月5日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应当采取下列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

    (一)侵权人制造专利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二)侵权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专利方法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使用行为,销毁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三)侵权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四)侵权人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五)侵权人进口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进口行为;侵权产品已经入境的,不得销售、使用该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侵权产品尚未入境的,可以将处理决定通知有关海关;

    (六)责令侵权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七)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时对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