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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典型案例公布
  • 来源:宁波市市场监管局
  • 时间:2024-12-16 1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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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年以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聚焦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器等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统筹市县两级力量,综合运用监督抽查、执法抽检、企业约谈等行政手段,开展专项攻坚行动。截至目前,累计开展抽检180批次产品,已出结果的不合格产品共104批次;累计立案处罚182起,其中已结案案件累计罚没款为95.52万元;移送公安刑事立案1起。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近日,宁海县市场监管局在宁海某电动车行检查中发现,15辆待售的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系统的外表面、防护罩等部位未见“当心触电”图形标志及“非专业人士禁止打开”等警示语。同日,该局执法人员委托检验机构对上述电动自行车实施了抽样检测。检验结果为标识与警示语、互认协同充电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该车行销售“标识与警示语”“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宁海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违法产品,并处罚没款共计19000元。

    案例2:近日,象山县市场监管局在某电动车车行检查中发现,5辆待售的电动自行车与其产品合格证上所显示的外观不符。随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委托检验机构对上述电动自行车实施了抽样检测。检验结果为“整车质量”(61.1kg)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该车行销售“整车质量”项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象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违法产品,没收上述5辆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没款共计11600元。

    案例3:近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在某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的仓库检查中发现,10辆待售的电动自行车随车的产品合格证显示,车身长宽高分别为1720mm*760mm*1090mm,前后轮中心距为1240mm,整车质量为55kg,最高设计时速25km/h。现场执法人员对该电动自行车的车身长度等指标进行了初步测算,该电动自行车涉嫌不合格。次日,执法人员委托检验机构对上述电动自行车依法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该公司销售“尺寸限值”项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违法产品,并处罚款21900元。

    案例4:近日,鄞州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电动自行车维修网点检查中发现,宁波市鄞州某非机动车修理店4辆待售的TDT3189Z电动自行车的电池仓装上电池后,电池与电池仓之间的间隙过大。同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上述电动自行车实施了执法抽样并委托检测。检验结果为“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明,该车行销售“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鄞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违法产品,没收型号为TDT3189Z电动自行车1辆,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5:近日,海曙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检验机构依法对宁波市海曙某电动车行经营的电动自行车实施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该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充电器与蓄电池”“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和“布线”等项目的检验结果均不符合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该车行销售“整车质量”“充电器与蓄电池”和“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等项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违法产品,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并处罚款3200元。

    案例6:近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对宁波高新区某电动车商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抽样送检。检验结果为“标识与警示语”“照明”“电压”和“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等四个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42295-2022和GB17761-2018标准要求,判定不合格。

    该商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宁波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违法产品,并予以罚没款合计1.0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近日,奉化区市场监管局对奉化某电瓶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抽样送检。检验报告显示整车质量不符合GB 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为不合格产品,货值520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奉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奉化某电瓶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3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近日,北仑区市场监管局对北仑区某电动车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活动。现场有10辆在售电动自行车的“浙品码”产品出厂图与实物有明显出入。经查,上述电动自行车实际的整车外形与对应型号的产品合格证的简图结构不相符,均加装了尾架坐垫以及对应颜色的车箱。经现场测量,座椅长度均超过35厘米,为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相关规定的不合格产品。至被查获时止,上述电动自行车均未卖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罚款2.1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近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对余姚市某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抽样送检。检验报告显示,“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布线”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2023年10月26日,当事人以1399元/辆的价格购进了5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并以标价1699元/辆对外销售。

    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处以罚没款1.0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近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宁波市某车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规格型号为TDT1007Z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检,经检验,该规格型号电动自行车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涉案电动自行车是当事人应一经销商要求样式生产,同批共按其要求生产5辆。该批车辆销售(抽样检样)1辆,其余4辆均未销售。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慈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对当事人处以没收上述4辆待售同型号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没款共计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11:近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前湾新区分局委托检测机构对辖区某电动自行车修理店销售的一批电动车进行了抽检,检验报告显示该批电动自行车的“反射器”项目不符合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

    该店销售“反射器”项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前湾新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违法产品,并处没收同规格型号电动自行车2辆,罚款2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12:近日,镇海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电动车车行的两个品牌待售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测,检验结果显示两个品牌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分别为78.3kg、64.6kg)、“蓄电池防篡改”(蓄电池与电池组盒不匹配;最大间隙分别为34mm、36mm,且晃动)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该车行销售“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镇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违法产品,没收两品牌电动自行车9辆和13辆,罚款22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