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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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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市知法裁字〔2023〕41号行政裁决书
  • 来源:宁波市市场监管局
  • 时间:2024-09-26 15:5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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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

    案件行政裁决书

    请求人:富世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帕亨里克约翰松

    住所:瑞典胡斯克瓦那市卓庭葛丹2号

    委托代理人:严晟齐

    委托机构: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

    被请求人:宁波动创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惠群

    住所:鄞州区滨海工业区岐山路188号兴都产业园内

    委托代理人:何剑青

    委托机构: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案由:专利侵权纠纷,专利名称“材料收集设备”,专利号:ZL201980014948.3

    请求人就其“材料收集设备”的发明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980014948.3)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我局提出处理请求。我局于2023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合议组于2023年12月20日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代理人和被请求人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诉求:请求责令被请求人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犯请求人第ZL201980014948.3号专利的侵权产品,并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零件,以及制造模具。

    事实与理由:富世华股份有限公司拥有专利号为 ZL 201980014948.3、名称为“材料收集设备”的发明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请求人委托调查人员与被请求人取得联系,并且参观被请求人位于滨海工业区岐山路188号兴都产业园内的工厂。在样品展示区调查员发现正在展示的涉嫌侵权产品。据销售人员介绍,被请求人主要生产各类园艺设备,生产模式以来样贴牌加工为主,产品主要出口到欧洲和北美等国家。在海外网站,请求人也发现了多款由被请求人制造的产品,被请求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落入 ZL 201980014948.3保护范围。

    当事人围绕请求事项依法提交了证据。我局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我局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我局认定事实如下:

    涉案发明设计专利的专利号为ZL201980014948.3,名称“材料收集设备”,该专利申请日为2019年2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21年7月9日,该专利现处于法律保护的有效期内。我局于2023年11月17日于被请求人公司抽样取得一台涉嫌侵权产品。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结合请求方与被请求方诉请和庭审内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二是被请求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针对争议焦点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一种操作器具(208),用于一材料收集设备(100)的一器具隔间(110),所述操作器具(208)包括:一对滚轮(112),适配以绕一轴线( Y - Y ')推进所述操作器具(208);一轮轴(206),位于所述器具隔间(110)内,并具有耦接到所述一对滚轮(112)的一对端部(319、321);以及至少一对叶片(304),耦接到所述轮轴(206),其中,所述至少一对叶片(304)中的每个叶片彼此有角度地偏移并包含:一第一叶片(312),沿远离所述轮轴(206)的方向延伸;以及一第二叶片(314),沿远离所述轮轴(206)的方向延伸,并且相对于所述第一叶片(312)偏移一角度,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叶片(314)相对于所述第一叶片(312)设置为并排关系,其中,所述第二叶片(314)设置为相邻于所述第一叶片(312);所述至少一对叶片(304)中的所述第一叶片(312)和所述第二叶片(314)的至少一个中的每个叶片包含一前缘(315)和一后缘(317),其中,所述第一叶片(312)中的至少一个的所述前缘(315)设置在靠近所述轮轴(206)的端部(319),以及所述第二叶片(314)中的至少一个的所述前缘(315)设置在靠近所述轮轴(206)的相对的端部(321)。涉案被控侵权产品设置有四对叶片,每对叶片的结构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描述的结构一致,经比对,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全部相同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针对争议焦点二,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及销售、许诺销售者,被请求人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是他人放置在公司样品间的隔壁,被请求人不构成侵权。

    被请求人的经营范围包括园林工具的制造,经现场检查,被请求人公司样品间放置大量园林工具产品;我局抽样取证的被控侵权产品标有“DT8920”字样,被请求人在其自身的专利申请号为202030344316.9的专利证书中显示该外观设计产品手柄把手也标有“DT4302”字样,宁波动创机电有限公司德国GS认证记录,相关产品型号为“DT4106”和“DT4302”。而“Dotop”为被请求人公司商标,在无相反的证据情况下,我局推定“DT”加上四位数字为被请求人产品型号的命名方式;被请求人声称被控侵权产品是他人放置在公司,但拒不提供该他人的具体信息;被请求人在我局调查取证过程中有阻挠执法的行为;综上,在无相反的证据情况下,我局推定该被控侵权产品为被请求人制造,被请求人制造侵权行为成立。销售、许诺销售行为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我局已经对该专利侵权纠纷进行了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被请求人构成侵犯专利号为ZL201980014948.3,名称“材料收集设备”的发明专利权。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行为,不得销售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将其投放市场,如果留存有用于侵权的专用设备和模具也应立即销毁。

    双方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69号

    邮编:315000

    联系电话:0574-89382659

    合议组长:吴华荣

    审 理 员: 樊佳丽

    审 理 员: 林  煜

    书 记 员: 郑仲欣 

    宁波知识产权局(盖章)

    2024年2月1日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发明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发明设计专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发明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发明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发明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应当采取下列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

    (一)侵权人制造专利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二)侵权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专利方法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使用行为,销毁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三)侵权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四)侵权人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五)侵权人进口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进口行为;侵权产品已经入境的,不得销售、使用该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侵权产品尚未入境的,可以将处理决定通知有关海关;

    (六)责令侵权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七)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时对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