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原省质监局《关于依法公布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结果的通知》(浙质量发[2014]166号)的规定,现将11月16日至11月30日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结果予以公布。
为进一步推动群众参与水电气领域计量监督共治,自2025年7月起新增公布水表、电能表、燃气表检定结果。
特此公告。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5日
出租车计价器强制检定情况(2025.11下).xls
辐射源(11.16-11.30).xls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仪(11.16-11.30).xls
雷达测速仪(11.16-11.30).xls
加油机(11.16-11.30).xls
电能表(11.16-11.30).xls
燃气表(11.16-11.30).xlsx
水表(11.16-11.30).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