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原省质监局《关于依法公布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结果的通知》(浙质量发[2014]166号)的规定,现将12月16日至12月31日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结果予以公布。
为进一步推动群众参与水电气领域计量监督共治,自2025年7月起新增公布水表、电能表、燃气表检定结果。
特此公告。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2日
出租车计价器强制检定情况(2025.12下).xls
医用辐射源(12.16-12.31).xls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12.16-12.31).xls
加油机(12.16-12.31).xls
雷达测速仪(12.16-12.31).xls
燃气表(12.16-12.31).xlsx
水表(12.16-12.31).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