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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 来源:宁波市市场监管局
  • 时间:2021-06-25 15: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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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修订背景

    为了鼓励引导全市企业(组织)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升产业质量、建设区域品牌,全力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2013年7月5日,我局和市质量强市办联合制定《宁波市质量提升项目资金补助办法》,该《办法》实施以来,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于2016年9月30日、2017年5月8日先后两次修订。因原《办法》已于2020年5月8日到期,当初修订的主要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7〕12号)也已于2020年底到期,而新的《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已于2020年12月18日发布(下称:新《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实现高质量政策奖励和补助,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和质量工作成效,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加大“品字标”品牌支持力度

    根据省政府关于“品字标”品牌建设后续向非制造业领域拓展的工作部署要求和市政府新《实施意见》关于“支持企业创建品牌”、“支持品字标企业加大品牌宣传”等规定以及省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建设的意见》(浙市监质〔2019〕6号)的要求,持续加大“品字标”品牌支持力度。

    1.新增“品字标”自我声明补助。在保留原对“浙江制造”品牌认证实施补助每项30万元的政策基础上,增加经企业自我声明,并通过“品字标”品牌授权的给予每家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2.新增“品字标”品牌宣传补助。对“品字标”企业在国家级官方媒体或省级电视台上开展“品字标”品牌宣传的,给予不高于合同金额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3.新增“品字标”品牌拓展补助。对非制造业企业通过“品字标”认证或自我声明授权的给予每家不高于10万元的补助。通过转化获得“品字标”品牌授权的不予补助。

    (二)纳入“驰名商标”认定补助

    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此项产生金额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调整“品牌提升示范区”项目

    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办第二批通告目录,将原对“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的补助调整为“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项目承担单位的补助,额度调整为不高于30万元。

    (四)调整单项资金分配表述方式

    因项目发生数的不确定性和总体资金的有限性,为便于资金的科学分配,单项资金分配统一表述为“不高于”,按资金实际发生数在年度资金预算总额内按实结算。

    (五)调整否决项

    删除原《办法》对导入卓越绩效模式和实施专项改进企业、质量提升项目承担单位近3年内无违法违纪失信等不良行为的要求,按市信用办统一规定,在资金拨付前查询市信用信息联合惩戒平台,应无不良记录。

    (六)统一办法格式和政策支持年度

    对办法结构和章节标题进行了调整,并增加了部门职责和绩效管理的相关内容。同时,在附则中明确“政策支持年度为2020至2022年度”,解决了新老办法修订前后补助项目、补助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三、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含总则、补助范围和标准、申报与补助程序、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附则等共五章十一条。

    总则明确了办法修订的依据、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和资金管理和使用部门职责。

    补助范围和标准主要明确了资金支持的范围、申请条件和补助标准。

    申报与补助程序主要明确了工作程序。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主要明确了资金使用绩效管理与评价的部门职责和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理规定。

    附则主要规定了办法施行日期和负责解释单位。

    (二)适用期限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7月25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戴基钢

    联系方式:0574-89189894

    政策原文:市市场监管局 市质量强市办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