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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市质量强市办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来源:宁波市市场监管局
  • 时间:2021-06-25 15:28:00
  • 阅读:
  • 甬市监质〔2021〕180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68-2021-0002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各区县(市)财政局: 

    经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财政局修订了《宁波市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8日

    宁波市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鼓励引导企业(组织)加强质量创新,提升质量发展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27号)、《关于质量引领 内涵发展 全面建设“质优宁波”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91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以补助形式下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平、专款专用、突出绩效”原则,统一规划,按年实施。

    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细化安排建议,执行经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示、公开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稽核等。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专项资金申请;评议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确定拟补助项目;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补助文件。

    市财政局负责协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方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补助范围

    (一)“品字标”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和“品字标”企业品牌宣传;

    (二)导入卓越绩效模式和实施专项改进;

    (三)国家“驰名商标”(行政认定);

    (四)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各级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等建设;

    (五)开展质量提升项目(包括质量基础建设、品牌建设、质量攻关、质量改进、群众性质量活动等)建设;

    (六)开展质量发展项目研究、专题培训、业务评审、经验推广、管理诊断、质量宣传等活动。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品字标”品牌建设承担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上一年度产品、服务、工程经“品字标”品牌认证或“自我声明”授权,并符合贴标亮标相关要求(质量承诺100%公示、品牌产品100%贴标、厂区车间100%亮标、广告宣传100%植入)。

    (二)“品字标”企业开展品牌宣传需具备以下条件:

    上一年度在国家级官方媒体和省级电视台上开展“品字标”品牌宣传。

    (三)导入卓越绩效模式和实施专项改进的企业(组织)需具备以下条件:

    1、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集团公司子公司;

    2、上一年度经市质量强市办登记,达到验收标准的。

    专项改进企业(组织)需已获得市及以上政府质量奖荣誉。

    (四)获国家“驰名商标”(行政认定)需具备以下条件:

    1、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上一年度获得国家“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相关批文。

    (五)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建设、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等组织需具备以下条件:

    1、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示范区(基地)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并于上一年度获得命名的。

    (六)质量提升项目承担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质量提升工作中取得一定成效;

    3、经立项批准,并于上一年度通过验收。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企业给予每家不高于30万元的补助;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自我声明的企业给予每家不高于20万元的补助。非制造业企业通过“品字标”认证或自我声明的给予每家不高于10万元的补助。通过转化获得“品字标”品牌授权的不予补助。

    (二)“品字标”企业在国家级官方媒体或省级电视台上开展“品字标”品牌宣传的,给予不高于合同金额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导入卓越绩效模式或实施专项改进的企业(组织),给予每家不高于5万元的补助;对导入卓越绩效模式验收得分前三名的企业,给予每家不高于10万元的补助。

    (四)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五)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项目承担单位(非政府单位)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补助。

    (六)各级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给予每家不高于5万元的补助。

    (七)开展质量提升项目的组织按项目建设层次、范围与成效给予每项不高于30万元的补助。

    第三章 申报与补助程序

    第七条  工作程序

    (一)登记。导入卓越绩效模式和实施专项改进的企业自导入(改进)开始之日起向所在地质量强区县(市)办公室登记,各地质量强区县(市)办公室汇总后按季报市质量强市办;其他项目自立项之日起1个月内向质量强市办登记。

    (二)申请。各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向所在地质量强区县(市)办公室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由各地质量强区县(市)办公室初审后(市级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组织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送市质量强市办。申请单位提交如下材料:

    1、“品字标”品牌建设承担单位申请专项专项资金需提供: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品字标”品牌认证或授权证书;

    (3)“品字标”贴标亮标证明材料。

    2、“品字标”企业在国家级官方媒体或省级电视台上开展“品字标”品牌宣传的申请专项资金补助需提供: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宣传推广合同、发票及相关证明材料(含有“品字标”品牌内容)。

    3、导入卓越绩效模式和实施专项改进的企业(组织)申请专项资金补助需提供: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与质量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直接参与咨询服务的专家名单及个人基本资料;

    (3)企业自评(改进)报告和验收报告。

    专项改进企业(组织)还需提供市及以上政府质量奖通报表彰文件。

    4、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需提供: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国家“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命名文件复印件。

    5、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建设、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等组织申请专项资金补助需提供: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示范区(基地)通报表彰或命名文件复印件。

    6、质量提升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专项资金补助需提供: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批准立项文件和项目建设工作总结;

    (3)项目验收报告。

    (三)审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材料审核,经市质量强市办集体评议后,确定拟补助单位的名单与金额。

    (四)公示。拟补助单位名单与金额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

    (五)报批。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质量强市办汇总上报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专项资金下达。根据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由市质量强市办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文件,安排专项资金拨付。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目标,每年对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市市场监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政策兑现、专项资金拨付挂钩。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市场监管局报送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严重失信企业、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不得享受以上补助。

    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25日起施行,政策支持年度为2020至2022年度。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评估情况等确定是否继续实施以及延续期限。原《宁波市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甬质联发〔2017〕1号)予以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量强市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宁波市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docx

    政策解读:关于《宁波市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