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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来源:宁波市市场监管局
  • 时间:2024-07-18 16: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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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修订背景

    2021年6月,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甬市监标〔2021〕201号),实施期限3年。鉴于此办法已到期,为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标准研制,提升我市技术标准创新能力,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修订了《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快打造“361”万千亿级产业集群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甬政发〔2023〕43号)

    三、政策解读

    (一)适用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补助条件的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二)主要内容

    《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分总则、补助范围和标准、申报和补助程序、绩效和监督管理和附则共五章十六条。

    1.补助范围和标准

    (1)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ISO或IEC或ITU)、国家标准(GB或GB/T)、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DB33或DB33/T)和市地方标准(DB3302/T),主持制定“浙江制造”标准,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20万元的补助。

    (2)承担国际、全国、省、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在落户年度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承担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第二年度起结合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给予不高于6万元的补助。

    (3)主持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工业领域分档给予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其他领域分档给予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同一项目的补助实行进档补差。

    (4)主持的标准化项目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分档给予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获“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31号)第二十一条执行。对同一项目的补助实行进档补差。

    (5)主持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除“浙江制造”标准外)等项目获“浙江标准”,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补助。

    (6)获“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获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补助。以上三项补助,同一企业不重复领取,以补助最高项为准。

    (7)承担由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标准技术审查、标准化科研或其他委托项目,给予不高于15万元的补助。

    2.申报程序

    (1)登记。标准制(修)订、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申请单位应当在标准立项、批准筹建之日起30日内将立项或批筹文件复印件提交至所在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予以登记。

    (2)申报。申请单位根据市市场监管局下发的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其中市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实施时间

    自2024年8月20日起实施。

    四、新旧政策差异

    1.新增对“行业标准”的补助,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2.提高对承担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补助,落户后第二年度起补助金额由“不高于5万元”修订为“不高于6万元”。

    3.调整工业领域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补助,由“不高于30万元”修订为“不高于20万元”。

    4.新增对“浙江标准”的补助,补助金额不高于5万元。

    5.新增对“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补助,补助金额分别不高于10万元、5万元、3万元。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王琪娟

    联系方式:89189785

    政策原文:市市场监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视频解读:《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