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68-2024-0002
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各区(县、市)财政局:
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对《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甬市监标〔2021〕20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4年7月5日
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标准研制,提升我市技术标准创新能力,推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快打造“361”万千亿级产业集群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甬政发〔2023〕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化补助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标准制(修)订,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含市级团体标准项目,下同),标准创新贡献奖项,“浙江标准”,标准创新型企业、企业标准“领跑者”,标准化科研、标准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建设项目及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经费保障。
第三条 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平、专款专用、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经费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做好补助名单审核及信息公示、公开工作,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做好对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稽核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协同市市场监管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补助对象应当是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GB或GB/T)、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DB33或DB33/T)和市地方标准(DB3302/T);主持制定“浙江制造”标准。
(二)承担国际、全国、省、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三)主持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四)主持的标准化项目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
(五)主持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除“浙江制造”标准外)等项目获“浙江标准”。
(六)获“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获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
(七)承担由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标准技术审查、标准化科研或其他委托项目。
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不安排补助经费。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标准化建设项目按照下列标准予以补助:
(一)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省和市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主持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和市地方标准的,减半补助。
对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同一类别同一系列标准的,数量超过2项的,按2项补助。对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同一类别不同系列标准数量超过3项的,按3项补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不同类别多项标准的,总的补助额度不高于200万元。
(二)承担国际、全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在落户年度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承担联合秘书处的减半补助。
承担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在落户年度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补助,第二年度起结合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给予不高于6万元的补助。
(三)主持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工业领域分档给予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农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其他领域分档给予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同一项目的补助实行进档补差。
(四)主持的标准化项目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分档给予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主持的标准化项目获“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31号)第二十一条执行。对同一项目的补助实行进档补差。
(五)主持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除“浙江制造”标准外)等项目获“浙江标准”的,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补助。
(六)获“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元、5万元的补助;获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的,给予不高于3万元的补助。以上三项补助,同一企业不重复领取,以补助最高项为准。
(七)承担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标准技术审查、标准化科研或其他委托项目的,给予不高于15万元的补助。
第七条 申请各项补助的项目应当是上一年度完成的项目。其中标准制(修)订、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标准”、标准创新型企业等的完成时间按批准机关文件发布的时间为准;标准化试点项目、标准化科研项目等的完成时间以验收通过时间为准。
确有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经市、区(县、市)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顺延至下一年度申请,仍未在下一年度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八条 补助经费应当用于标准体系研制、宣传培训、推广实施、实施绩效评估等标准化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报和补助程序
第九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补助经费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登记。标准制(修)订、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申请单位应当在标准立项、批准筹建之日起30日内将立项或批筹文件复印件提交至所在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予以登记,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登记汇总情况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报市市场监管局。
(二)申报。申请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市市场监管局下发的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其中市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单位应按申报要求按时提交相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 补助资金审核及下达程序包括:
(一)初审: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的标准化补助申请工作,初审合格后,统一汇总报市市场监管局。
(二)审核: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补助单位的名单与金额。必要时,可征询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三)公示:拟补助单位名单与金额通过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
(四)资金下达: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市场监管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补助文件,安排资金拨付。
第四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提出资金使用绩效目标,每年对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政策兑现、资金拨付挂钩。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市场监管局报送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严重失信企业、失信被执行人、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和解)、被列入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不得享受以上补助。
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标准化补助资金的申请单位,一经查实,将取消补助资格,按原渠道追回补助资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三大组织发布的标准。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主要内容的可认定为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项目清单为准。
本办法所指行业标准是指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
主持制(修)订标准单位,是指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评估情况等确定是否继续实施以及延续期限。《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甬市监标〔2021〕201号)予以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文件下载:市市场监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pdf